2006年,杨女士从淮安老家到吴江一家企业打工
当时公司给她办了一张银行卡,发放工资
2008年,她从公司辞职
因为觉得这张工资卡以后也用不着了
就去银行将卡里的余款全部取完
不知何故,她多取了近30元
8年过去了
这多取出的29.98元产生的利息加滞纳金
已经超过了一万元
。。。。。。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06年杨女士入职时,企业给她办的工资卡是张只能透支1元的信用卡,而杨女士本人对此并不知情。。。
杨女士提供的交易明细表显示,该卡的首笔交易发生在2006年11月4日。首笔扣收超限费发生在2008年9月25日。其中,2008年9月8日,有一笔取款记录,金额为3211.80元,余额为—29.98元。而此前一次交易为2008年8月19日,账上余额3181.82元。事后,杨女士辞职回了老家,而工资卡却没有注销。截止到2016年8月3日,该卡已累计欠款10996.12元。
两个月前,杨女士收到了银行聘用律师发来的公安报案警告函。警告函称,杨女士必须在本函送达之日3日内,清偿上述欠款,否则就会向公安机关递交报案材料。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杨女士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银行有权就她的恶意透支行为,依法向法院申请冻结她在中国境内的所有银行账户、查封房产及车辆等财产。
这两个月期间,她曾多次反复去和银行沟通,希望银行能将事实调查清楚,还她一个“清白”。但多次沟通无果,银行方面坚持让她尽快还清“欠款”,否则将报警,或上法院起诉她。
无奈的杨女士向媒体寻求帮助。。。
截至昨天傍晚,涉事银行已经联系上她,表示因此事而给她造成的困扰非常抱歉,向领导申请的减免报告已经得到批准通过,她现在只需还款29.98元即可,事情总算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关于上述事件,专业人士怎么看?
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志涵对此表示:该持卡人所说的现象,在银行卡大量进入普通百姓生活初期确实存在。银行为了增加持卡人数量,采用各种方法推行发放各种信用卡。而用人单位给员工办理信用卡,用来发放工资,也并无不可。“法无禁止,即可为。用信用卡发放工资只是一种途径,与造成使用者是否透支,并无必然联系。”持卡人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也应当了解该卡的基本功能。
但是,从该持卡人所述中,此卡银行在发行程序上存在较大瑕疵,这些年费累积的欠费,持卡人应当有权拒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