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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税收与时俱进才能真正实现公平

  文/杨泥娃

  近日,随着实习季进入尾声,许多学生迎来了他们正式迈入社会之前的第一道门槛。

  根据媒体报道,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

  所谓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下简称“劳务税”)其实是我国11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对象是诸如独立设计师、独立翻译等广大灵活就业者。而在2002年,国税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后,实习生也成了缴纳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

  但就是这样一个“劳务税”的起征点,却在个税早已经历了多番起征点上调以后还依然徘徊在原地。

  实际上,税收作为调整社会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其原则就是保障社会“公平”,然而,“劳务税”沿用了36年却一直未调整,这就直接导致了目前大量的灵活就业者,以及本就收入不高的实习生、小时工等群体承受着过重的税赋。

  但是,仔细追究起“劳务税”一直未改的原因,实际上与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缺乏话语权有很大关系。一直以来,主要依靠灵活就业谋生的劳动者鲜少具有立法代言的资格。因此,在每次热议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讨论中,都很少会有人关注到劳务税。

  然而,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内的用人规模以及制度不断呈现出多样化,灵活就业无疑成为了新的趋势,尤其是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蓬勃发展,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已不断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务税起征点继续“岿然不动”,真的是与当前不断前进的社会发展格格不入。

  目前,国家的政策方向已经逐渐从过去鼓励主流就业,转向为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因此,既然想要鼓励灵活就业,就不能只有政策支持,税收更是要跟得上,灵活就业不能被税收“拖后腿”。

  诚然,不仅是“劳务税”需要改革时间表,稿酬所得税等其他与个人所得税项相关的税收制度,都应该“自查自省”。除了“劳务税”之外,很多鲜少受到关注的税收制度都已与目前的社会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相背离。最重要的是,税收的与时俱进是广泛激活劳动力的重要途径,无论何种就业形势,都应该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绝不能让纳税人因为一些“落伍”的制度而对税法失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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