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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将有 “生杀”大权?朱为绎解读摘牌新规

  10月21日晚,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今天,中科招商集团常务副总裁、中科沃土基金董事长朱为绎在微信公众号“绎眼看新三板”上发文提出建议。

  朱为绎认为,新三板终于有了能上能下的市场化进出机制,这有利于挂牌公司公司治理的完善,保证挂牌公司的质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这个市场。

  建议1: 主动摘牌和强制摘牌应有所区别

  鉴于股转系统监管资源不足,建议对于主动摘牌和强制摘牌应该有所区别,比如说主动摘牌企业,只要没有做过融资和交易,没有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不追究挂牌企业或中介机构的责任。建议股转系统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作出相应的修改。

  建议2: 强制摘牌企业永远不能重新申请挂牌

  为了鼓励挂牌企业主动终止摘牌,减少股转系统强制摘牌耗费的大量监管资源,建议股转系统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终止挂牌的公司自其股票终止挂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挂牌。”限定为“主动终止挂牌的公司”。

  为也就是说,建议强制摘牌的企业,以后永远不能重新申请挂牌(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并要求券商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停止挂牌业务资格,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给予永久市场禁入。

  另外,朱为绎就《征求意见稿》传达的信息发表了看法。

  1、股转系统现在出台这个制度并不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而是新三板发展过程的必由之路。股转系统曾经在今年五月初发布了《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我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对这个实施办法有过一些解读,股转系统的纪律处分的严厉程度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类似,所以本《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挂牌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应该强制终止挂牌,我认为一点都不严格。

  而且《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是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前置政策,可见股转系统的政策出台是循序渐进,是有前后逻辑顺序关系的,并不是某些人说的没有章法。

  2、《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

  这里传达的信息就是:未来新三板与主板之间必将是互联互通的,也就是说新三板企业可以转板到主板,有两种途径:一种就是IPO,一种就是介绍上市。目前IPO的通道是完全打开的,但真正的介绍上市,一定是新三板市场完全搞好的基础上,短期难以实现。

  3、《征求意见稿》提出“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

  这是一种新的提法,主要源于目前大量的上市公司与新三板企业之间的并购,导致不少挂牌公司申请终止挂牌。可以预见,未来新三板企业之间、新三板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为必将如火如荼

  4、《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挂牌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全国股转公司可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这也是一个新提法,给予中介机构较大的权力,可以预见未来会有大量挂牌企业会因为这个原因被终止挂牌

business.sohu.com true 新三板千人汇 https://business.sohu.com/20161022/n471000928.shtml report 1845 10月21日晚,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今天,中科招商集团常务副总裁、中科沃土基金董事长朱为绎在微信公众号“绎眼看新三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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