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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实刑处罚金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即使不获利也构成犯罪

段文涛mp 阅读(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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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涛声按语:在本案中,朱某某介绍孙某从他人之处虚开五份价税合计533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判决书看,朱某某介绍此项虚开业务不但并未从中赚钱,反之,为了形成资金流,朱某某还自己出钱为孙某垫付部分资金。不可谓不是尽心尽力、古道热肠。

  但是,《刑法》第205条和《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均已明确将“介绍他人虚开”列为四种虚开发票行为之一。朱某某因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6个月,处罚金3万元,教训深刻啊。

  我每次讲授涉税风险课程时,都会谈及介绍(尤其是免费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危害及隐患,有的财务人员还不以为然,总以为没从中赚取钱就没事,这次终于有了活生生的案例。

  现再次警示:虚开发票后果很严重,虚开行为的构成也很复杂,千万别被什么“有货交易就不是虚开”“不以偷税为目的就不是虚开”等特殊个案的假象忽悠了!

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0324刑初1193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经商。现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6月份,孙某(已判刑)经营的永嘉县万某鞋厂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取得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3500。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帮助孙某垫付部分资金伪造货物真实交易的假象。孙某某明知自己经营的永嘉县万某鞋厂与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其鞋厂收取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从第三方开具,仍让会计于20157月底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骗取税款人民币77517.1元。案发后,被骗税款已全额补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631日在温州市瓯海大道高架娄东大街出口处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孙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古某的证言,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转帐凭证、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扣款通知书、入库、出库凭证、领料汇总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永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底稿、税收缴款书、银行交易明细,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没有发生直接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017日起至20174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佳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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