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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产权保护才是民企投资“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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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30日,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办的第81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暨2016新兴经济体智库年会在海口召开。本次论坛有来自12个国家、27个省市的30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挑战”、“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合作”、“经济转型与深化结构性改革”等议题展开探讨与交流。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在主旨演讲中表示,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保护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在当前重要的历史节点,提出并强调完善保护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对于稳定整个社会预期、增强全民族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常修泽认为,应从以下三个角度来把握:一从制度基石角度;二从现代文明角度;三从恒产恒心角度。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没有恒心人们就会“放辟邪侈”——放荡、怪僻、邪恶、奢侈。事实确实如此:人们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得到保护,是稳定社会秩序、维持“善良习惯”的必要条件。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对稳定心理预期、增强人们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2016年,我国民营企业的投资出现严重下滑。这是一种很吊诡的现象。2015年我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10.1%,但2016年1—4月,该项指标仅为5.2%,大幅下滑的原因与民营企业缺乏产权保护的安全感密切相关。从实践来看,力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切中时弊的,它对于给整个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为常修泽演讲部分实录:

  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已经进行了38年,当前正处在重要历史时刻。提出并强调完善保护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有极其重要意义。

  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从他紧接说的“现在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经验一天比一天丰富……就是要有创造性”,显然,“各方面”不仅包括经济体制,而且包括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各方面”的体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决策层指出:今天乃至今后一段较长时间内(在时间上,建议不要安排过紧),摆在人们面前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式社会主义“各方面”的体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如何完善保护产权制度?有三个核心要点:以公平为核心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严格依法保护。

  首先,公平性(内容方面)体现在:第一,权利平等;第二,机会平等;第三,规则平等。尤其是强调废除各种违反公平原则的不合理规定,这点十分重要。

  其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

  在中国,经过38年的改革开放,随着现代产权制度的推进,应该说,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不断完善的,产权保护意识是不断增强的,实践中产权保护的力度也是不断加大的,但是,不容讳言,当前我国产权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基于此,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就不应回避矛盾,讳疾忌医,而应以极大的历史责任感,直面现实,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聚焦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讲究针对性。

  其针对性:一是,公权力对产权保护不到位,政府违约和政策不稳定,侵害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合法产权和权益;二是,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平等,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三是公有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完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保护不到位;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易发多发,侵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提出的,它不是理论空谈,也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实实在在,有的放矢的。针对问题,提出“管用有效”的改革措施。

  再次,完备的产权制度也只是完备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方面。它涉及中国相当复杂的问题,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实施起来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既有在新阶段改革发展现实中出现的一些产权案件,也有一些是过去改革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产权案件,例如,由于过去司法不规范导致民营企业产权被侵犯的案件;还有长期以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身不规范甚至违法的问题。

  还应看到,目前全社会的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加上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加大了处理这些问题的难度。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干扰、阻挠和掣肘。因此,产权保护的过程必然伴随各方的博弈。

  所以,完善保护产权制度是一项涉及法律尊严、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务必要按程序办事,尤其要在“区隔”上作文章。例如,过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曾经存在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情况。针对此,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这两种不同的财产关系:一方面,自然人违法不能随意牵连企业法人;另一方面,企业法人违法也不能随意牵连自然人,做到“井水不犯河水”。再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处理违法财产不能牵连合法财产。

  尤其是,在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等。划清界限,防止混淆,都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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