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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 众创空间、孵化器竟有这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段文涛 创客 阅读(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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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助力创新的种子播散四方

——支持“双创”的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文/段文涛

  盼望着,盼望着,东风来了,春天的脚步近了。

  “春为发生,夏为长赢”。我们盼望春天,因为春天是播种的季节;我们期待春天,因为春天更是播种梦想的季节。

  ——“在支持企业创业创新的过程中,税务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发挥了什么作用?”“对成长期的企业我们有什么政策呢?”

  在做客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部长之声”访谈时,面对新华社记者的这个提问,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回答中说到:“2016年国家将给企业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了众创空间,促进了我们国家众创空间以47%的增幅增长。可以试想一下,这些众创空间有了这么大的增幅,不是有更多的人去创业创新了吗?不是可以给创业创新的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了吗?”

  “让创新的种子去播散四方,惠及更多的创新创业者”。王军局长这句饱含深情又富有诗意的话,更是揭示了国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以及作用。

  那么,这里所提及的含众创空间在内的有关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这就说给您听。

播撒种子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比翼双飞

  一、什么是众创空间?

  简单的讲,众创空间就是一个新型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是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统称。

  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二、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税收优惠 多税种全方位借孵化器助力创新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5年底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8月11日以财税〔2016〕8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结合营改增后相关税种的变化,就含众创空间在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规定。当然,对于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孵化器以及对应的孵化企业也同时规定了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要求。

  一、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03021905);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8)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8)。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

  四、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孵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六、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孵化服务”范围

  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七、备案要求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真金白银的税收优惠政策必将促进孵化器的不断壮大,有助于创新的种子播散四方。支持孵化器等于间接给了他所支持的企业的帮助,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惠及更多的创新创业者,为创新创业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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