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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灾害灾后重建模式与制度创新反思

  智库观点 李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7·26讲话中强调的“抓住重点带动面上工作”的方法论要求,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反思重特大灾害灾后重建模式,完善制度创新,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全面深化。近几十年先后发生的唐山、汶川、芦山三次地震灾后重建模式变迁,是我国改革进程的缩影,更为我们的反思、完善提供了借鉴。

  改革开放前后的唐山大地震灾后重建模式反思

  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被称为20世纪人类社会的十大灾难之一,它造成24万人死亡,16万人重伤,36万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4亿元,一座百万人口的工业城市被夷为平地。唐山大地震发生在“十年文革”后期,正值我国经济极度困难时期,震前5年间连续两年全国经济负增长,当年财政收入仅776.58亿元。唐山大地震灾后重建历经10年,跨越改革开放转型期,其恢复重建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政治动员、自力更生的重建策略。中央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动全国力量,统一安排孤儿、伤员到外地抚养、救治,20万人员投入重建。重建资金基本上靠体制内资金和物资捐赠,民间资金匮乏,更谢绝了国际援助。第二,计划主导、规模控制的重建思路。中央统一确定中央企业、唐山市和唐山地区(地市分开)重建规模,中央企业的17.4亿元资金直接下达,唐山地市20亿元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唐山地市将本地收入上交后,再由国家拨款。第三,条块结合、分别管理的组织方式。中央企业灾后重建自主进行,唐山地委负责周边区县,唐山市委负责市区。第四,节约成本、又好又快的实施方法。灾后建造住宅32万套,面积1045万平方米,平均每套仅33平方米。所有建筑队伍仅选择3个图纸,采用统一模式施工,以节约成本,加快重建进度。

  唐山地震重建模式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重建周期长达10年,重建完成时仍有4566户住简易房;重建规划没有完全避开地震断裂带,原定将污染企业搬迁计划也没完全落实;房屋建筑设计模式单一、样式滞后,面积狭小;因资金来源单一、短缺,规划的3个污水处理厂只建1个,重建完成时1/3路段3层以上楼房不能正常供水等,这些都为改进后来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重要参考。

  经济高速增长中的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模式反思

  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是唐山大地震后我国最严重的一场自然灾害,它造成6.9万人死亡,3.7万人受伤,1.8万人失踪,经济损失8451亿元。震前5年,中国经济增速在10%-14.2%间,达到5.85万亿元,财政收入增速在14.87%-32.41%。雄厚的财力为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汶川大地震重建历经3年,灾后重建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领导、形成合力的指导策略。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等政策,统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银行贷款、慈善捐赠等资金形成合力,三年投入资金达1.7万亿元。第二,规划主导,着眼发展的总体思路。汶川重建吸取了唐山重建的经验教训,北川县城和部分乡镇整体搬迁避开地震带,北川旧县城保留为地震遗址,让重建变成地方发展契机,建设规划上突出超前性。第三,依法重建,对口支援的组织方式。国务院在震后颁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政策意见,国家各部委、四川省也制定重建办法,使灾后重建第一次全面纳入法制轨道,避免了唐山重建中规模、规划一变再变的主观调整问题。除以本省为主外,中央确定东部19个省市实施对口援建,并按本地3年财政收入的1%确定援助数额。第四,以人为本、民生优先重建实施重点。重建优先考虑民生,优先恢复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改变唐山灾后重建中“先治坡,后置窝”,优先恢复生产的惯常做法。

  汶川重建创造了世界巨灾重建史上的“中国速度”,但也有待改进之处。如,重建项目资金“分类控制”,支出层层审批,更了解情况的地方政府难以调配;清楚自身需求的本地公众无法参与重建,造成很多项目与当地脱节;某些援建项目成为政绩工程,存在相互攀比、贪大求洋、资金浪费现象;有些灾后重建项目与产业脱节、缺乏可持续性等等。上述经验和问题,都在芦山地震重建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吸取或纠正。

  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模式的制度创新

  2013年发生的芦山地震,共造成196人死亡,21人失踪,1.15万人受伤。震前5年,我国经济增速7.7%-10.6%,财政收入年增长10.2%-25%,虽然两者均有所回落,但经济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我国这一时期开始全面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央首次明确灾后重建“地方作为主体”的新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探索出一条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恢复重建新路子”,为灾后重建指明了方向。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历时3年,到2016年基本结束,主要探索采用了以下重建模式。

  第一,主体责任,形成合力的重建机制。重建实行“地方作为主体”的新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理清职责范围,提高履责效能,调动了各方的主动性、创造性,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的制度创新。第二,中央统筹,政策支持的策略。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占重建资金的60.53%、13.16%,体现中央统筹力度;出台直接针对企业个人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面向民生的房屋等恢复重建,参与救灾和就业。第三,权力下放,地方为主的组织方式。在加强统筹的同时,中央率先下放具体权力,四川省也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放权给灾区市、县,并允许地方动态调整,资金全部测算分配到市县,避免唐山、汶川地震中地方缺乏自主权带来的问题。第四,群众参与、自主自治的实施方法。雅安232个新村建立“自建委”,群众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重建事项全部由群众做主。重建完成后,“自建委”还开始向“自管委”过渡,继续发挥群众自治作用。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模式实施中,仍存在待改进之处。如,中央、省与省以下各级政府灾后重建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须进一步理清;灾害损失评估体系有待进一步建立;产业重建的低端化、竞争优势弱、可持续性差等问题亟待解决;重建资金中的市场化资金比例依然过低等等。

  问题导向下的特重大灾害灾后重建模式的制度创新走向

  从唐山、汶川、芦山灾后重建模式制度创新历程看出,坚持问题导向,实行精准定位,不断推进重特大灾害灾后重建模式改革,是防灾减灾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深化的重点。我们认为灾后重建模式应在以下方面改进。

  一是坚持中央指导下的地方负责制。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厘清各级政府重特大灾害灾后恢复重建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规范的巨灾转移支付制度。根据灾害等级、规模和范围、当地经济和社会状况,合理界定上级转移支付数额,避免逆向激励后果。

  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灾害损失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灾害评估制度,积极推进巨灾灾后经济损失的第三方评估,客观准确核定损失数量、厘清责任界限、重建义务范围,为各级政府确定支出责任奠定基础,也为未来保险理赔提供法定依据。

  三是调动市场化资源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引导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采用PPP、BT、BOT等建设模式、融资方式引进管理和投资,探索通过委托成片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多渠道地灵活融资,改变重建资金来源单一,管理模式僵化、可持续性差所带来的弊端。

  四是建立政策性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制度。以市场化手段将区域性的巨灾风险在全国、全球进行分散和配置,提高公众的自我保障能力,最终建立政府巨灾应急机制、政策性保险机制、商业保险(再保险)补偿机制与民间慈善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资金和灾害救助体系。

  五是建立灾后恢复重建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普遍适用的《特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灾后重建条例》《巨灾保险条例》《巨灾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将历次灾后重建的成功经验做法,通过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灾害重建的规范性、可预期性、公众参与性。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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