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政策的实施,为相当一批国企“脱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杠杆作用。但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在股权回购、股权变现等一些重要问题上,债企双方难以取得一致,“双赢”还需进一步配套改革。
从2000年开始,广州威达高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4家企业陆续实施了债转股。债转股总金额为31.79亿元,平均每年可减轻利息负担1.23亿元。通过债转股,推动了企业改革、改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4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下降20.83个百分点,优化了资本结构,并且在实施当年全部实现了盈利,利润总额约1亿元。然而,从广州企业实施“债转股”的实践来看,如何实现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双赢”尚需探索。
在债转股实施中,资产管理公司只是阶段性持股,其债转股的股权最终要通过股权变现,才能实现股权退出。目前股权变现方式主要有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债转股企业上市等。从广州企业的情况看,多数企业无法在协议签订的时间内回购股权,其它变现方式也相当困难。
据了解,广州的债转股企业虽然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多数难以取得规模效益,资金相当紧缺,短期内不可能筹资回购股权。如果由原有投资主体回购,多数股东又不愿再追加新的投资。况且,股权回购后,一部分企业又回到国有独资,不符合产权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按债转股协议,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时间为8年,在第4年达到回购高峰,每年回购款约3100万元,加上其他还贷资金,每年要拿出约5000万元的资金。而该公司近几年每年利润总额只有约100万元,而且部分潜亏仍未消化,根本无能力进行股权回购。
一些企业还反映,债转股政策规定在股权转让时不能折价转让,但有些企业实际的评估结果已显示其资产发生了减值。如果坚持按1∶1比例转让,股权价格对新的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对债转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上市,虽然是一个好办法,但多数企业在短期内很难达到上市公司的要求。在现有政策和经济环境下,要成功盘活债转股资产,实现股权变现,难度相当大。
转制成本过重,也是普遍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按政策要求,债转股企业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需重新登记注册,并且要剥离企业办社会的非生产性经营资产。从广州的情况看,虽然资产管理公司都进入了新的董事会,但由于资产评估和注册费用太高,威达高实业公司和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都没有注册登记,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只能列席董事会议,没有表决权,不利于企业决策科学化。有的企业登记注册后,其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企业房产权都需重新登记,需要缴纳大笔费用,如果按现有办法执行,这些费用又形成企业新的负担,企业根本无法承受。虽然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债转股企业剥离企业办社会的非生产性经营资产,但限于地方财力因素,很难全盘接收非生产性经营资产。同时,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给分流的职工,使本来就资金紧缺的债转股企业更是捉襟见肘,剥离非生产性经营资产难度不小。
广东省企业调查队分析认为,企业债转股要完全达到预期目的,实现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双赢”,必须采取措施,减轻相关费用,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操作规范。债转股的政策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相应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减免广东省地方税费的责任,但由于多种原因,非市属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和人员分流进展较慢。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一个时间表,与地方政府加强协调,使债转股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和人员分流落到实处。同时,对债转股企业在减轻利息负担后,扩大投资和生产规模,应主动引导和监管,做好投资项目评估,积极支持上工艺装备先进、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严格限制上那些工艺装备落后、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项目,以防止债转股后,又产生新的不良资产或亏损。
股权转让和变现要紧密结合国有经济战略性退出,尽可能不采取由本企业或母公司回购的形式。对转让的债转股资产不以“历史成本”来判断是否国有资产流失,要在严格资产评估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按评估价值转让。对于产品有较好市场前景,只是由于未达到规模经济、资金短缺和一些历史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提供配套的融资条件,鼓励国外投资者及民间投资者购买其股权。对确实不能转让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资产,可适当延长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时间,积极培育上市筹资。对一些盈利能力有所提高,但仍需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国家可通过相应政策约束股东不过度分配企业利润,让企业留有较多的自有资金发展生产,在企业步入良性发展后再提高利润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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