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一个严重的问题,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部分措施。2002年年初,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一批公司集中披露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清欠措施。但是,从披露的情况来看,比较多的清偿方法是大股东以资产来抵偿债务,这种方式虽然在表面上解决了欠款问题,但是实质上却存在极大的隐患。对上市公司来说,大股东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不仅可能会“缺斤短两”,还很可能会是毫无盈利能力的劣质资产,如此一来,“以资抵债”不但不能给上市公司带来任何转机,相反却使其背上了更重的包袱。因此,有效解决欠款问题的关键依然应该是让大股东以现金偿还债务。但棘手的问题是,拖欠上市公司巨款的大股东们往往是债务缠身甚至入不敷出,缺乏还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用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来抵偿所占用资金成为了一种可行的方式。
大股东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直接抵偿对上市公司负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股份回购。合适的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的发展有积极作用,比如可以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可以调整资本结构,提高负债率,更好地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而当股票价值被市场,特别是分割的市场严重低估时,股份回购可能增加公司价值,提高公司的市场形象。
但是,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是一种“主动行为”,前提是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收益稳定,资金充足。而资金被占用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急需资金的。很多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后,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让上市公司进行变相的回购,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并没有什么积极意义。
另外,国家有些法律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且不注销,这部分股票称为“库藏股”,我国法律不允许公司持有“库藏股”,公司在回购自己股票后必须将其注销。《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除外”。因而,上市公司拿到抵偿欠款的股份,一般情况下是要注销。注销股份一方面使上市公司不能向国外那样“库藏”,从而在以后合适的时机出售以重新获得资金,另一方面,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公司的实力。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资金占用问题严重的上市公司自身情况比较差,净资产为负值。这样,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如何定价就成为实际操作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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