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两个“必须毫不动摇”,不仅确立了中国继续大力发展国有经济的决心,而且也明确体现出中国继续发展非公经济政策的延续和加强。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讲到: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民营经济的政策就不断发展和加强。1988年中国修改宪法,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地位。1997年十五大更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一次提高了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在政策的呵护下,中国的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并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如非公有制经济在工业增加值中,1990年所占比重只有10%左右,但目前则已超过三分之一。特别是经济发达的省份,民营经济的作用更加突出。如2001年,浙江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43.5%。 然而,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民营经济在许多方面仍然受到限制,比较突出地表现在,民营经济在获取资金的支持上一直处于相对不平衡的状态。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证明,民营企业的投资贷款根本没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99%都给了国企。当然这一数字或许有一定的水份,但民营企业获得贷款的弱势地位却是普遍认可的。又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对民营经济还有不少限制,在融资、用地、收费等方面,民营经济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国民待遇。 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在近期一个由《香港经济导报》和清华大学台湾研究所联合主办的“两岸民营企业发展与合作研讨会”上也指出,中国内地对公民的投资性资产没有法律明文保护,《刑法》中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条款也显不足,法律上对公民投资性资产的保护很模糊,促使私营企业主把资产转向境外,导致资本外逃,不利于经济发展。 因此,进一步明确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将会更加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而这对实现中国的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特别是目前,中国在实行了连续几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后,需要大力挖掘民间投资的潜力,发挥他们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 不过,鼓励发展民营经济并不是要一味地迁就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是要发展合法的有效的健康的民营经济,对于违法的民营经济仍然要坚决打击。在前一段查税风暴中,由于涉及到了一些逃税的民营企业,于是就有人怀疑中国政府的民营经济的政策是否要转向,这简直是荒唐。 无疑,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给民营经济吃了“定心丸”,从而将极大地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而报告中的“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也说明了中国政府只是要保护合法的收入,而对非法收入必将严厉打击,而不管其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