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时阳光”是否少了点?
沪上高楼林立、房屋鳞次栉比。有关人士指出,这与1994年本市实施的“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一小时”的住房采光标准密切相关。
医学专家认为,住宅中光照的多少是影响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现代科学研究证明,日光中主要有紫外线、红外线和可见光三种光线。紫外线能杀死皮肤上的细菌,增强皮肤的抵抗力,并能刺激机体的造血功能等。红外线对人体起热刺激作用,使血管扩张,血液流通加快,促进体内新陈代谢,并起到消炎镇痛的作用。可见光能调节人的情绪,振奋精神,提高人的生活乐趣和工作效率,并能改善人体的各种生理机能,调节人的心理状态。
因此,专家通过征求用户意见和分析研究后认为:本市标准应得到提高,住宅日照时间每天不应低于两小时,全年住宅日照时间不应低于500小时。
如果你的住房窗前突然间冒出一幢高楼大厦,这不仅意味着你的采光、观景受到了影响,还关系到你所购的商品房即刻贬值。于是,“享受大自然赋予的阳光权”的问题被提出来了。本市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从未见诸公堂的“阳光官司”。
为采光受影响而索取赔偿的谢某说,他左选右选,好不容易挑中了一套5楼朝南阳光充足的商品房。但买下后住了不久,正对房屋的相邻地块竖起了一幢高层住宅楼。从此,阳光难得光顾他家。据测算,原先他家日照每天在3小时左右,而现在则为1小时左右。他还对房屋进行了估价,比买进时低了5万元人民币。
谢某先去找卖给他房的房产商,要求退房赔款,因为房产商当初声称房前开阔、阳光充沛。可对方说:挡住阳光的大楼不是我造的,谁造找谁去。于是,谢某又跑去找挡光造楼的房产商。对方拿出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书,认为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根据。交涉不成,谢某只得以侵犯采光权为由提起诉讼。
审案的黄浦区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采光鉴定,结论是:由于原告谢某的住房被前一新建大楼遮挡,使其光照时间每天少了几小时。但谢家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仍有1小时11分。
就是这“1小时11分”,使原告谢某最终官司失利。因为根据1994年颁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9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距离,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而原告家的采光,比这项规定多了11分钟。法院因此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方建房对原告家采光确有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的依据不足,驳回起诉。
针对此案,法官向记者表示,购房合同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依据,如果使用好购房合同中的补充条款,购房者的采光等要求就有了法律保障。
法官告诫购房者,一些房产商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多出“庄稼”,往往指使建房施工单位违规操作,于是,多层忽然变成了小高层,两房的间距突然变窄了,阳光权的争议由此而生。然而,只要住宅符合“冬至日满窗日照一小时”的规定,购房者便难赢官司。所以,在购房合同中,应注意加上对住宅周边环境的要求,如能将日照时间等在补充条款中确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违约责任也就明确了,该退房就退房,该赔钱就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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