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倒推”的方法,根据“成本”计算出“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并据此安排每个月的进料和出货单以及每月、每季度财务数据。通常情况下,要先得到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的数据,经过计算才能得出成本
2002年12月20日,在银广夏(相关,行情)业绩造假案被曝光一年多以后,终于由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银川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此前,该案曾经公安机关三次侦查,检察机关两次起诉。
历经12个小时的庭审,银广夏造假过程被初步揭示于公堂之上,但银广夏案情并未就此完全水落石出。
法庭之上之众生相令所有旁听者印象深刻。其中既有第一被告——原天津广夏(集团)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博一语道破的天津广夏造假秘诀,也有原银广夏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丁功民期望重新回银广夏工作的“志向”。在庭审中,原银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居然“睡着了”,以致法警不得不将其推到候审室休息。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财经时报》通过银川当地几位熟悉内情的人士了解到,银广夏造假案难以在短期内做出宣判。
“指使作假”?
12月19日,《财经时报》记者赶赴银川。由于银川中院对旁听控制严格,经辗转奔波,方才获得该次庭审的旁听证。12月20日上午8点50分,记者来到银川中院大法庭门前,门外已站着十几名警察。
在庭审过程中,董博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方指控董博犯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没有异议;但他又认为,公诉人将董博列为第一被告人“欠妥”。
董博的辩护律师说,在整个天津广夏造假中,董博始终处于从属地位,是在他人指使之下造假;同时,董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增值税发票专用法规,但其造假的动机并不是为了避免纳税或者骗税。相反,董博还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了500万元税款。
该辩护人称,董博虚开增值税发票之后,也没有将这些发票用于冲抵税款,而是锁进了天津广夏财务部的保险箱,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因此,董博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董博在法庭上当庭指认,是丁功民指使他造假。
董辩称,大约在1999年11、12月间,丁功民通过电话指使他在年报业绩上造假,并具体指示了造假指标。董博还指认,在2000年五六月,丁功民打电话并请他到深圳见面,继续要求他造假。
造假秘诀
然而,引起法庭注意的是,尽管董博在法庭上说是丁功民“指使造假”,但董博并不能提供任何丁功民指使其造假的物证。
在庭审中,丁功民也否认了“指使董博造假”的说法。丁表示,他从未指使过董博造假,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指使董造假。丁功民甚至进一步表示,他本人也是在《财经》杂志披露了天津广夏业绩造假之后,才知道事实真相的。
董博在法庭上还辩称,根据丁功民的指使,他虚开了290份增值税发票,每张发票都按允许的最大金额开具,累计金额达2.2145余亿元。在2000年的年报中,他虚构了4.1764亿元利润。
在庭审中,董博一语道出天津广夏的造假秘诀。
董博说,为了使财务报表能够相互吻合,他通过倒推的方法,根据“成本”计算出“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并依据这些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的结果,安排每个月的进料和出货单以及每月、每季度的财务数据。通常情况下,要先得到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的数据,经过计算,才能得出成本。
为了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可信性”,董博还安排天津广夏为2000年的2.2145亿元增值税发票支付了一定的代价——天津广夏向税务机关交纳了500万元增值税款。
此外,董博还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伪造生产班组记录。在董博的安排下,天津广夏公司总经理阎金岱伪造了详细的生产班组记录。
辩护人眼中疑点
尽管公诉方指控丁功民指使董博做假账,董博也指认丁功民指使自己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但公诉方和董博都没有明确证明丁功民指使董博造假的物证。另外,公诉方指控注册会计师刘家荣、徐林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但刘和徐的辩护律师提出两个疑点。
他们认为,相关银行出示的证明文件中显示,天津广夏的银行询证单上的银行印章已经在1989年停止使用并上交,但该行的证明材料中并没有明确表示银行印章是假的。
其次,要判断审计签字会计师刘家荣和徐林文是否出现了重大失误,或者是否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须根据银广夏与中天勤之间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判断,因为约定书中明确规定了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但公诉方认为,中天勤与银广夏之间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可能存在不合法内容,不宜在法庭上公开。
庭审进行到下午6点时,在刘家荣和徐林文的辩护律师对银行公章的真伪提出质疑之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10分钟。
就在此时,坐在审判席上的一位男士站起来,对辩护律师表示了强烈的不满。熟悉情况的人士向《财经时报》透露,这名男士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
一名旁听的银川本地男士对此表示不解。他认为,法律应该给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否则如何能够保证法律赋予的公平权利?
短期内难以宣判
李有强是由于身体原因而坐在轮椅上接受审判的。他陈述说,天津广夏业绩造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增发资格;对于天津广夏财务报表造假,李有强坦言“自己都知道”。
在庭审的过程中,李有强居然睡着了。法警将其推到候审室。李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有强支持天津广夏虚构业绩的事实清楚;作为银广夏总裁和董事局副主席,李有强负有责任并构成犯罪。但李并没有亲自实施业绩造假,此外,案发之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丁功民的辩护律师认为,不管丁功民还是李有强,都不能承担天津广夏的法人犯罪;丁既不是天津广夏的财务人员也不是银广夏的法人代表;除了董博指认受丁功民指使的口供,并没有丁指使董博造假的物证,丁不应当承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责任。
丁功民最后为自己辩护说,他既不是法人也不是总裁,手中没有权力,不可能指使造假,对银广夏的业绩作假不应负有主要责任。他甚至表示希望再次回到银广夏工作,以弥补银广夏业绩造假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改变公司的形象。
在庭审过程中,除了董博和李有强两人的辩护人认为自己的委托人有罪,丁、阎、刘、徐等四人的辩护人都为自己的委托人做了无罪辩护。
庭审结束后,《财经时报》记者采访了银川当地的熟悉内情的几位人士。他们认为,银广夏造假案件影响巨大,涉及面广,预计难以在短期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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