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就法国汤姆逊公司向中国彩电企业征收专利费的事宜,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电视机分会组织TCL、创维、海尔、海信、江苏赛博等五家企业,与法国汤姆逊公司展开第一次正式谈判。鉴于自十几年前开始,厦华和其他几家彩电企业已经与汤姆逊签订出口彩电收取专利费的协议,以及3C、6C向国内DVD企业征收专利费谈判成功的先例,业界人士认为,此次谈判的前景不容乐观。 从去年下半年起,汤姆逊公司要求中国彩电企业同其签署协议,支付外销彩电产品使用其拥有的彩电专利技术的费用,并向中国彩电企业提供了其拟定的有关协议书文本,其中涉及专利约20项,收费时段暂定从2001年到2005年。 据悉,汤姆逊提出收取专利技术费涉及三个档次:小于20英寸的电视每台0.7美元,20英寸到25英寸的每台1美元,25英寸以上的每台1.2美元。知情人士称,目前汤姆逊在中国国内只对数字彩电的专利进行了申请。由于专利征收是以销售所在国的专利保护为依据,汤姆逊目前征收的只可能是我国出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彩电。目前中国彩电年出口量约1000多万台,以前是以小屏幕彩电出口为主,而近年大屏幕彩电出口份额也呈上升趋势。 据了解,今年以来,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电视机分会已代表国内彩电企业与汤姆逊公司进行了数次非正式预备会议的洽谈、沟通,据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电视机分会参与谈判的有关人士透露,汤姆逊公司至今尚不能提供足以使中国彩电企业信服的、必须向其缴纳彩电专利费的证据,这也正是谈判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只有当汤姆逊公司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国内彩电企业侵权,才能再探讨专利费的问题。 但事实上,汤姆逊向中国彩电企业收费已有前车之鉴。据ST厦华有关人士披露,在20世纪80年代末,厦华和其他几家彩电企业已经与汤姆逊签订了出口彩电收取专利费的协议。厦华有关人士表示,该协议整体收费趋势是向下的,具体协议内容不能公开。但过去企业间的收费不足以作为今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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