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刁招考验监管层 郑百文能再获宽限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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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郑百文向上交所提出申请,将公司暂停上市“宽限期”延长九个月。这又是一个开创性的举措。对于这一举措,有这样两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郑州百文2001年出现亏损,是由有关部门认定的。
目前,郑百文重组没有实质性完成。因而,郑州百文只能对2001年年报数据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公司2001年度净利润为-3426.57万元。由有关部门认定公众公司利润,本身就是一件值得深思的事情。如果别的公众公司也像郑州百文那样编制会计报表,其后果恐怕是难以想象的。其次,提出延长“宽限期”的理由并不充分。
这表现为:一、“重组进程延长9个月非公司自身原因所致”的理由,使人很难信服。任何重组,并不是公司单方面完成的,也不是公司与重组方可以确定重组全部进程的。如果郑州百文认为这一理由很充分,那么,笔者也坚信其他未在“宽限期”内完成重组和继续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也可以提出重组进程延长的种种理由。甚至,水仙A转(水仙B转)等终止上市公司也可以提出恢复“宽限期”的申请。二、提出了“游戏规则”之外的要求。“宽限期”制度是在《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中确立的。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十二个月。”该办法并无延长“宽限期”的规定。所谓的延长“宽限期”,是针对在2000年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可以在2001年上半年盈利后,提出延长6个月的“宽限期”。延长“宽限期”9个月,则是闻所未闻的。何况,《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目前已经废止。按目前发生法律效力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根本找不到“宽限期”的概念。《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则对已在“宽限期”的公司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总体看,“宽限期”即将成为历史名词。
目前,郑州百文提出的,几乎是“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要求。当然,就像法律并未直接禁止股票过户可采用“默视”原则一样,现行的部门规章也并未直接禁止公司提出延长宽限期的申请。但要让证券交易所受理和同意延长“宽限期”的制度依据,则目前尚未出现。郑州百文想携同证券交易所进行新的探索?但这难度要比推出“默视”原则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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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7日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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