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海国嘉实业(相关,行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未能按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国嘉实业借款提供担保被列为第二被告,需负连带责任。2002年7月19日公司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事宜的民事判决书。2002年7月25日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国嘉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112678.12元,以及自2002年4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本案件受理费605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520元,由“国嘉实业”及公司共同负担。
如“国嘉实业”未能执行判决归还上述借款和利息,公司将履行相关连带责任。现公司不服判决,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特提醒广大股东和投资者注意。 搜狗(www.sogou.com)搜索:"隧道股份((600820))[[600820]]",共找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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