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向证券业协会移交监管职能?听起来很好听,有点像是走向市场化的行业自律的模样。细细一琢磨:不对了。证券业协会既然是行业自律组织,怎么接受起监管职能来了?证券业协会岂不成了“第二证监会”?
诚如周小川主席所说,在政府主导市场发展的新兴市场,“许多本应由自律组织承担的职能实际由政府代行。因而强化自律组织职能,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市场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成为新兴市场政府监管部门面对的重要课题。”但是,这种由政府代行的“本应由自律组织承担的职能”本质上是自律职能,并不因为“由政府代行”而变质为监管职能。政府还权于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与行业自律组织强化监管职能是两回事,不应混为一谈。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过度强化行政监管的倾向,在证券业政府代行“本应由自律组织承担的职能”即为其突出表现之一,但迄今为止,我们的监管部门恰恰是在证券业行业自律不到位的情况下,却在考虑放松监管的责任。中科创业(相关,行情)事件更是暴露出差不多百数十券商营业部等机构沦为庄家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操作平台的严重问题。而所有这一切,显然与证券行业近亲繁殖、运作不规范有关。证券业的不透明、不规范,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向证券业协会下放监管职能,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证券业协会加强自身职能建设,固然不等于其成为“第二证监会”,但如果确实意味着能够更好地履行起自律职能,未尝不是好事。比如,建立机构业务记录数据库,使之成为机构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等。应该说,这将是值得欢迎的自律之举。问题是,目前的情况并不能给人太多的乐观。我们注意到,本届证券业协会把“服务、传导、自律”确定为三大基本职能,第一次把“服务”提到了首位。投资者切莫自作多情,以为这是指的为您服务。不是的。这里指的只是“为全行业争取权益,争取发展空间”。既然如此,那么,在今年5月1日实行降佣之前,北京、深圳等地证券业协会制定价格同盟保护券商利益之举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从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构成不难了解,其代表的是全国111家证券公司、17家基金管理公司、81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如果用简单的商业关系来表述,其所代表的既然是卖方,那么,为卖方利益服务,也是顺理成章的。
尽管时下流行卖方将为买方服务作为卖点,尽管证券业协会似乎还是拟议中的保护投资者协会的当然发起人和管理者,但此次会议却连通常挂在嘴上的“维护投资者权益为重中之重”的口号提也不提。我们不知道,离开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证券业自律的出发点在哪里,落脚点又在哪里?
笔者以为,监管和自律是并行不悖的,无论新兴市场还是成熟证券市场都不能偏废。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化行业自律不等于可以放松监管,而移交监管职能也不等于加强了自律职能。但无论是对于证监会还是证券业协会,加强监管和强化自律都必须以维护投资者权益为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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