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 境外上市公司先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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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最近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今年上半年将从中央管理企业特别是境外上市公司中选择一批企业进行试点。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黄淑和日前在一次会议上指出,建立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外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企业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全国进一步加快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解决我国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具体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既适应国际市场竞争要求又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家经贸委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据了解,2001年全国有15个省、市、自治区的130多家企业开展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国家经贸委近日下发的有关通知提出,今年上半年将从中央管理企业特别是境外上市公司中选择一批企业进行试点。试点将本着企业为主体,企业自愿、共同协商的原则进行。目标是通过二至三年,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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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3日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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