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美国一个联邦大陪审团经过10天的辩论后裁定,在销毁安然公司文件一案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妨碍司法罪罪名成立,从而使这家美国著名公司面临倒闭的危险。
性质相同“待遇”不同
由12人组成的大陪审团认为,安达信公司故意销毁安然公司的审计文件,试图逃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妨碍司法罪使得安达信公司面临被罚款50万美元和察看期5年的处罚。由于这一判决,安达信公司还可能被处以超出非法行为带来的利润或损失两倍的罚款。
法律专家认为,安达信公司的妨碍司法罪成立后,将有更多的公司脱离与它的业务关系,许多公司会对其提出民事起诉。安达信将陷入难以生存的困境。
由此可见,在一个服务业市场健全的法治环境下,任何弄虚作假和妨害司法的行为,导致的后果都是致命的,而在国内,其后果却有所不同。
2001年,有关部门抽查了16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数额达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
14/16的比率表明,仅仅根据客户要求为其提供所需要的财务文件,已经成为我国会计师行业内部的一项“公开的秘密”。在这些专职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中,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股份制国有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每一项财务报告,都将影响包括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公司股东的投资决策。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大失实财务报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它动摇了市场经济制度运行的有序性。
法律有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设专款规定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出具虚假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给予严厉的惩罚。该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不责众不是借口
但是,一旦邪恶成为了一种习惯,“法不责众”就成为了堂而皇之的借口。正是因为大多数人对我国会计师业内的这种混乱状态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中国可能发生比“安达信事件”更为严重的资信危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由于我们在执法、调查、行政处罚等环节上与立法体系保持着相当的滞后性,司法介入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行政前置程序,我国抵御类似“安达信事件”的免疫力,相对来说更差一些。
笔者希望,本文能给会计师的自律组织和财政主管机关敲响一个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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