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公告,对新疆屯河及其部分应对此事负责的董事会成员进行公开谴责。
经查,新疆屯河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下述违规行为: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所签订的巨额资金占用协议。2001年6月28日,该公司出资5亿元人民币与北京汇源果汁饮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饮料),新疆屯河占51%的股份。同日,汇源饮料与汇源集团签订《资金占用费协议》。对此,该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也未在2001年中报中披露。截至2001年12月31日,汇源饮料对汇源集团的应收款项合计达497,103,245.43元,相当于公司2001年末净资产的56%;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巨额受让商标权的协议。2001年12月20日,汇源饮料与汇源集团签订《商标权转让协议书》,由前者受让后者的“汇源及汇源图形”商标,商标权转让的性质为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双方协议作价12,820万元;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汇源饮料在2001年和2002年先后与他方共同投资设立了上海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源集团鲁中有限公司和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合计金额达278,407,600元;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借款和资产抵押协议。
2001年7月10日,汇源饮料董事会通过决议将其价值241,485,800元的果汁生产线用于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顺义支行贷款190,000,000元提供抵押。对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的上述重大合同、资产抵押和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直至2002年4月20日,新疆屯河才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4.4条、第7.4.5条和第7.4.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现任董事张国玺、刘涛未勤勉尽职,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兼总经理张国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刘涛予以公开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