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向上海国嘉实业(相关,行情)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民事判决书,其因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到期后未能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担保方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履行其担保责任,被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经该法院判决如下:1.公司应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计算至2002年3月26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424531.25元及自2002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42453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2.担保方隧道股份(相关,行情)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531元共计人民币264552元由公司及隧道股份共同负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向公司发出了民事判决书,其因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担保方上海开开实业(相关,行情)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履行其担保责任,被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经该法院判决如下:一、公司应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计算至2002年3月26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424531.25元及自2002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42453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二、担保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531元共计人民币264552元由公司及开开实业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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