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10月23日电 颇受证券界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请23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中对基金公司设立条件、基金能否买卖等问题作出了更加严谨的规定;未对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作出规定,删去了原草案的相关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在报告证券投资基金草案审议结果时说,草案规定,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条件。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或者申购其他基金份额,王以铭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间的买卖进行利益输送,一般应当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对具有特定投资方向的基金,法律可以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特别规定。据此草案作出规定,禁止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草案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持有人参加。王以铭说有的单位和专家提出,这一比例过低,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定难以体现多数持有人的意愿。据此,草案将这一比例修改为“百分之五十”。 就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征求了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的意见。这些公司提出,实践中虽然发生过比较集中的申请赎回现象,但是实际操作中都较好地解决了支付大额赎回款项的资金安排,至今还没有出现过不能支付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自身来说,是否通过向银行融资来解决赎回款项的支付问题,并不是他们面临的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国务院的意见是,鉴于各有关部门对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短期融资问题的意见尚不一致,建议可以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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