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未解迷题之一:有关持有人大会的条款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条款还规定:“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这也就意味着持有基金份额20%以上的持有人就可能会形成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决议。
反对者如是说: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是将自有的资产交给基金公司管理,基金持有人对基金资产拥有最终的所有权。投资者只有持有份额大小的区别,而在权利上应当是一致的。草案中规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则把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拒之门外,是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应该降低比例让更多的投资者走进来。
支持者理由充分:持有人大会的制度在世界各国都是通行的,主要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个大会真正能不能开起来,在各国都是很难的,因为基金管理公司不开、托管人不开、持有人又没办法开,所以就等于是流于形式了,应该说加上这一条还是比较重要的。
而在比例上有10%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少数投资者钻法律的空子。一只基金的持有者有成千上万人,如果他们随时都要召开持有人大会,不仅会干扰基金管理公司日常的工作,而且还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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