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神仙对安达信为什么就见死不救?他们想救但实在是救不了。安达信比较疯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对其调查后,居然还敢销毁文件,这无疑是对美国联邦政府的一大藐视。
一人向隅,举座不唤。美国足球队踉踉跄跄,闯进世界杯8强,美国上下普遍高兴,但安达信会计事务所除外。安达信有重案在身,而且一审的陪审团已经认定,安达信隐瞒了有关安然公司的证据,犯有妨碍司法公正罪。现在要由法官来量刑了,但面对安达信这只庞然大物,法官出手之前也要先喘口气,定定神——美国一审都是一位法官,讲究责任到人,不能群策群威。法官没有立即判刑,而是将判刑日期定在10月11日。
安达信落到今天这步,是美国许多人所不愿看到的。安达信在朝野也有不少朋友愿意为其奔走,为什么就不能大事化下,小事化了呢?美国也有和稀泥的,纽约州检察长起诉美林公司后就有人出来和稀泥,纽约交易所的第一把手格拉索出来劝架,而且稀泥也被和成了。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也是点到为止,最后与“微软”庭外解决。
各方神仙对安达信为什么就见死不救?他们想救的,但实在是救不了。安达信比较疯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交会”)开始对安达信调查后,安达信居然还敢销毁文件,这无疑是对美国联邦政府的一大藐视。我们可以原谅别人对我们的批评,我们甚至可以原谅别人对我们的诽谤。唐朝的洛宾王大骂武则天“狐眉偏能惑主”,而且白纸黑字,流传甚广。洛宾王落网之后,女皇很有雅量,对其网开一面。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容忍别人对我们的轻视、鄙视或藐视。个人如此,政府机构也一样。安达信公然视证交会为玩物,美国政府中决定政策的人和下面的工作人员自然痛恨安达信,视其为蛇一样的恶人。
此外,彼案与此案还有几点不同。首先,“微软”案中没有苦主,至少是没有大批苦主。“微软”的几个竞争对手希望政府能“宜将剩勇追穷寇”,将“微软”置于死地。但问题是这些制造商也做过许多坏事和丑事,所以无法跑到前台来充分表演。
起诉微软时,美国新经济接近尾声,但许多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安达信一案则不同,美国股民早已大面积受灾,一股邪火正发不出来。安然公司销毁文件是雪上加霜,而且安然公司受害的雇员(其退休金很难要回)都是有名有姓的苦主。美国证券市场出了这么大的事情,总得有人出来担当罪名。其实,美国每次股灾之后,都是有人出来受过的。1929年华尔街股市崩盘之,美国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联手,强行拆散了美国的大银行摩根,而且要求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必须分业。1970年代,美国国债市场出现问题,政府拿券商索罗门公司问罪,整个公司差点被整跨。1980年代中叶是打击内幕交易,高盛这样的大券商的合伙人入狱,公司也被整的够呛。
但这次为什么先把安达信推出来问斩?安然公司不是也有问题?美林公司不是也有问题?为什么放过它们?究其原因,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是有所区别的。美林、安然是上市公司,如果政府追杀太紧,其股票价格势必大跌,广大股民自然又要怨声载道,责怪美国政府。所以政府方面要再等一等,等尘埃稍稍落定后再决定对哪些坏人下手,如何下手。
安达信不同,安达信是合伙制企业,只有合伙人,没有股东。而且这次是自投罗网。内幕交易、操纵罪和欺诈罪的举证责任都比较困难,因为政府必须证明被告违法时是明知故意的。安达信此时销毁证据,正好送上门来。这就像行窃时把手伸进了别人的口袋,再说没有意图也没有什么人会相信。
安达信一直想把祸水引向直接指示销毁文件的那位合伙人,但政府则一口咬定是整个公司法人犯罪。对陪审团成员来说,他们更愿意定公司有罪,公司是抽象的,而个人则是实在的,有妻子儿女,比较容易引起同情。销毁材料的合伙人固然有罪,但他也是想伸出手来拉安达信一把,拉其他合伙人一把。而安达信却一脚把他踢出门去,想让他当替罪羊,这就会引起人们的同情,引起陪审团成员的同情。
安达信的律师说要上诉。上诉没有问题,但上诉法院通常尊重下级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尊重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除非下级法院的法官在法律上有重大过错(如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上级法院一般维持原判。安达信案与“微软”案也不同。“微软”案确实涉及到更多的法律问题,如什么是《反托拉斯法》下的违法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相反,大部分遵循常理的人都会同意,销毁证据是妨碍司法公正。再有,“微软”案中美国司法部要求拆散“微软”,这种惩罚的轻重本身也是法律问题。安达信案中司法部并不要求整跨该公司,只是要求罚款了事,由此对安达信产生任何其他严重后果都不在安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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