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披露重大的担保、贷款逾期事项以及未及时预亏,昨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两位董事也由于未能勤勉尽责同样被公开谴责。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此指出,上市公司应该注意规避对外担保风险,及时做好披露与解释工作。兴业房产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了《关于对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唐相道、曹光骝公开谴责的公告》。据上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兴业房产公司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款项较大,公司公告称2001年度业绩依赖于原大股东归还欠款的程度,为督促兴业房产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上证所致函兴业房产,希望公司自查逾期贷款和逾期担保等情况。公司自查后进行了披露:公司逾期贷款达2.2亿元,逾期担保达5.25亿元,为原大股东提供担保逾期达4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9%、139%和107%,对这些重大事项,此前公司未曾进行过披露。在经过详细的调查并向兴业房产公司董事征询意见后,上证所对兴业房产公司及其二名应对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负主要责任的董事进行了公开谴责。 由于逾期担保数额巨大,公司可能承担巨大的损失,公司董事会以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异常向上证所提交了公司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的申请,上证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批准了公司的申请。4月4日,公司逾期刊登了预亏公告。上市公司互保存在较大风险
兴业房产公司本次被公开谴责主要是因为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同时更使得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问题凸显。上证所在督促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过程中注意到,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一种正常的融资保证现象,但部分公司对外担保数额巨大,或者担保期限较长,给上市公司的经营带来了较大的风险。2000年证监会出台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相对得到抑制,但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行为又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有关媒体所称的“上海互保链”和“福州互保链”等以地域特征区分的上市公司互保关系。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往往是错综复杂的,一旦其中的任何一家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则很有可能影响到“互保链”上的其他公司,甚至导致其他公司蒙受巨大损失,这对整个证券市场来说是不容忽视的风险。对外担保要做到勤勉尽责
在谈到上市公司应该如何规避对外担保的风险时,这位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负责,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做到勤勉尽责,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作全面的调查,并考虑设定适当的担保期限等。这位负责人还特别提醒到,无论何人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都应该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还应该及时披露,超过董事会权限的还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便于股东监督和投资决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这位负责人最后指出,上市公司应重视并及时揭示对外担保风险,并希望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证所还将结合上市公司2001年年报的审核情况,继续深化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经营风险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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