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多只开放式基金,并且还不断有新的开放式基金在8月份销售。但是从销售情况来看,开放式基金遭受市场冷遇已是有目共睹的。笔者认为,开放式基金要在我国得到大发展,尚需要四大支持。
(一)、资本市场的环境支持
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需要一个成熟而发达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成熟与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市场规模有多大。以股票市场为例,体现为上市公司数量、市场流通市值和流动性;其次,单个证券的发行量和交易量有多大,证券市场要成为机构投资者的可投资市场,必须具有一些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品种;第三,市场结构,即各种金融产品平衡发展,基础证券和衍生工具品种较多,可以满足不同投资基金的投资需求。以上述三个指标来考察我国证券市场,就市场规模而言,我国股票市场市值已经超过5万亿人民币,名列全球第9大股票市场,但我国股票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股票流通市值仅占全部市值的1/3,约为1.7万亿人民币,其余近3.4万亿股票是不可流通的。就股票市场单个证券的发行量和交易量而言,我国上市公司呈现出"数量多、流通盘小"的特征。资料显示,我国股票市场的集中度仅为2.73%;相比之下,法兰克福股票市场和美国纽约交易所以及NASDAQ市场的集中度分别为45%、57.1%和75.9%。就金融品种和市场平衡发展而言,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呈现畸形发展的势头,即股票市场发展迅速而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得多;金融产品种类单一,不仅没有衍生金融工具,连基本的套期保值工具如金融期货等也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二)、资本市场的物质支持
除了上述指标外,一个成熟而发达的资本市场对开放式基金的支持作用还包括:提供相当数量的机构投资者、相当数量的高质量上市公司和相当数量的高素质基金管理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比例明显偏低。以美国为例,目前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市值超过总市值的50%,纽约股票交易所交易量的80%.和NASDAQ市场交易量的60%来自机构投资者。但在我国,个人投资者仍占开户总数的绝大部分,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也远远超过机构投资者。
就上市公司质量而言,开放式基金必须考虑股票的流动性和成长性,因此,需要大量的绩优蓝筹股作为投资对象。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来看,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并不能为开放式基金的快速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就基金管理人素质而言,从1998年3月第一批证券投资基金设立至今的市场表现来看,目前我国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素质和理财水平仍嫌不足。首先,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缺乏价值投资的经营理念,这不利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持股结构基本雷同,持有某种股票的仓位往往可以达到控盘的程序;同时,基金买卖频繁,既加深了股市波动的幅度,又增加了基金的交易费用。其次,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也需要进行调整和改善。目前,我国十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多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随着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规模的扩大,在股权结构不变的情况下,道德风险问题将很难控制。
(三)、资本市场的风险特征支持
证券市场的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对于减轻系统性风险是无能为力的。系统性风险只能通过投资于风险抵补工具来规避。实证研究发现,在美国等发达的证券市场上,系统性风险仅仅占总风险的20%至30%,而我国证券市场上,系统性风险占据了总风险的大部分一些研究表明在80%.左右。这就意味着在现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分散化投资对于风险规避的作用是很小的,而能够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股票指数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还不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对开放式基金管理和规避风险的制约。一句话,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结构特征尚不能支持开放式基金发挥"分散投资、专家理财"的优势。
(四)、资本市场的规则支持
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有赖于相关法规的完善。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法规主要有4部,已经构成一个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主要对投资基金注册的有关要求做出规定;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规定了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了投资基金交易反欺诈条款;1940年颁布的《投资咨询法》对投资基金人相关咨询做出了规定。这些法规从不同角度有力地保证了美国投资基金的顺利发展,使投资者的利益免受侵害。而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法》和《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虽然已经出台,但基金业的根本大法基金法至今尚未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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