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使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有了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有几位读者来信询问如何认定虚假陈述,投资者怎么告有上述行为的上市公司?现将有关问题一并答复。———编者
1、什么是虚假陈述?
《规定》对虚假陈述的认定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2、什么人可以成为原告和被告?
《规定》认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可以成为原告。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上述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3、如何界定诉讼时效期间?
《规定》明确,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4、诉讼方式是怎样的?
《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5、如何确定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
《规定》明确,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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