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转正”,是否就意味着非法?已事实存在的高达数千亿元的私募基金如何寻找尽可能合法的出口?暂不立法是否意味着今后还会给私募基金一个正式的说法?背负一连串问号的私募基金,其生存状态继续牵动市场的注意力。
“没有水的鱼不快乐。”
被誉为成都私募基金第一人的资本之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吕志刚曾将健全的法律制度比喻成水,而把众多茁壮成长的“私募基金”比喻成鱼,强调水对鱼的重要性。近期,有关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暂不列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消息令众多鱼儿们更加不快乐。
据说,草案中有关私募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整章规定被删掉了。没有如愿戴上合法帽子的私募基金们,形象依然模糊不清。没有“转正”,是否就意味着非法?已事实存在的高达数千亿元的私募基金如何寻找尽可能合法的出口?暂不立法是否意味着今后还会给私募基金一个正式的说法?背负一连串问号的私募基金,其生存状态继续牵动市场的注意力。灰色地带立法难
“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不可能不推出来,目前还不是时机,但暂时未进入立法范围并不意味着被禁止。”有关政法界人士向记者表示。
在2000年年底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七稿)》中,有关私募基金的条款被视为其有望在中国获得合法地位的标志。私募基金更是2001年市场最火爆的话题。“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的呼吁不停地响起。有关知情人士指出:立法机构并没有忽视私募基金的规范问题,甚至可以说非常重视。《投资基金法(草案)》之所以数度易稿,其中与权衡私募基金的身份不无关系。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甚至还对规范私募基金的具体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设计。还公开提出“私人不能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等9项有关规范私募基金的共识。但深思熟虑的结果仍是悬而未决。
对此,有关私募基金人士向记者抱怨:“立法者对市场实际上了解不透,与私募基金的沟通又比较少,才令立法未果。”
恰恰是因为太多的私募资金让人们不识庐山真面目,才令管理层决定重新掂量开闸放水的利弊。首先是私募基金的天量令人担心。如何疏导这股数千亿的资金洪流,对管理层而言还是个难题。加之私募基金来源复杂,如何监管其行为,管理层格外慎重。
另外,有关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从一开始就处于神秘发展状态,中国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运作模式、监管政策以及业绩评估方面,都很难出现一种合理、公平、客观的约束及评价机制。管理层既难以界定其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又很难对如此巨大的资金放任自流。在进退两难中暂时搁置实际上是为了寻找更稳健的立法着眼点。
私募基金影响力降低?
“没有立法规范并不等于非法。私募基金仍然有生存空间。”
深圳一家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向记者表示:实际上我们心情非常矛盾,一方面盼望合法身份,名正言顺地做事,另一方面又害怕合法后没有轻松的经营环境。国外对私募基金管理宽松,如果国内立法后监管太严,那么私募基金的生存肯定也比较困难。
另一家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向记者强调:我们主要针对定向投资者,短期内身份不合法并不会影响我们的经营运作。因为私募基金永远有承担风险的动力,这是券商和其它信托机构无法替代的。“实际上并不是立法决定着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而是市场。”他说。
由于大多数私募基金产权关系明晰、利益约束硬化。其在证券投资中以价值发现为主要标准,具有强烈的利益约束,靠业绩立身,容易得到投资者认同。相当部分私募资金也不会因为其没有获得立法保护而消灭。该人士强调。
私募基金的大量存在实际上相对分流了公募基金和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形成对两大机构的压力。
比如券商普遍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以一定的方式对客户的收益进行保证。而许多实力私募基金由于有更高的收益承诺,实质上圈住了很多特定客户。另外,很多不愿露脸的客户更愿意让私募基金打理自己的资金。
那么,公募基金及券商如何看待私募基金未获立法确认这个问题呢?
有券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非常客观地指出: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和券商作为不同的投资主体,目标不同,对市场的判断不同,因此操作的手法也不同。私募基金之所以能够募集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圈内的投资人认可它的投资理念。它能够为自己的定向投资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投资人的需要,这种兼容性是其它机构投资人难以企及的。
虽然公募基金和券商机构具备在法律阳光下经营的优势,但市场是用业绩决定话语权的。
安邦咨询贺军分析指出:“在中国市场上,以完全合法的形式进行受托投资管理活动的机构,其数量和质量都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落后于市场发展的需要,这就导致‘私募基金’盛行。”虽然目前立法前景未明,但私募基金不会由此黯淡下去。寻找变通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许多私募基金正在寻找其它途径,争取曲线戴上合法的帽子。
有消息人士透露:有关私募基金已开始尝试利用国家支持发展中外合作基金的新契机寻找合法的运作模式。据说,它们采取变通的形式先在国外注册新公司,再与国内机构合组合资的基金公司实现“合法回家”。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其中也有许多法律障碍,但善于打擦边球的私募基金会尝试一切可能的机会。目前,在香港市场以国际化名义的私募基金模式成为国内私募基金学习的榜样。
对此,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向记者表示:“国内公募基金和中外合作基金模式都有合法的发展机会,私募基金为什么不可以从中寻找相应的国民待遇呢?”
私募基金除了从中外合作基金运作中制造机会外,许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转型也在增强其实力。
这些机构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经验,并且有自己的研究力量和操作经验,胜任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从而为更多小型私募基金壮大发展提供支撑。
有关证券界人士指出:从今年管理层的意图来看,国内基金业的市场化步伐会越来越快,将呈现两个趋势:一是基金品种的创新越来越快;二是基金业的进入壁垒越来越低。因此机构未来介入私募基金业务也将成为一种趋势。随着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越来越重视,各方机构力量实际上都不能回避民间委托理财这块市场。
国际资本市场早已证明了私募资金是不可或缺的活跃力量。它大胆推动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和应用,正渴望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同样不会将这种活跃力量拒之门外。虽然目前私募基金仍然游走在灰色地带,但它仍会找到生存空间。相关报道立法应有前瞻性
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真正的困难还在于中国会计法和公司法、所得税法和居民个人所得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缺乏一个社会性的个人信用制度。
除了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暂不列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之外,备受关注的产业投资基金也未获一个正式的身份。据消息人士透露:由于国内对于产业投资的管理和规范,涉及的行业和部门较多,各方争议较大,难以达成共识,致使立法搁置。
对此,有关政法界人士坦率指出:对创投基金、私募基金及产业投资基金暂不做立法考虑的现实将使中国基金法律体系从一开始就不完善,今后肯定需要增补、修订。实际上行业大法一定要有前瞻性,才会引导整个市场长期发展,滞后只会制约行业成长的速度。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早就在《基金业立法和基金业发展研究报告》中提出:行政法规、规章不能代替法律作为基金业发展的根本依据。中国基金业立法要着眼于建立规范基金业发展的法律体系,而不是简单地制定一部或几部单行的法律法规。基金法律体系应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信托法》和《财产权法》;二是核心法律,主要包括基金机构创设和基金业务管理的法律(类似于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三是配套法律,主要包括《证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前瞻性的立法往往会决定一个市场数十年稳步发展的基调。
“中国应该有前瞻性的基金法,但仅靠一部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有关法学界人士指出:实际上很多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都没有专门的一部基金法律,更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有的只是包含在其他法律中很有限的几个补充条款,但由于其法律完备,仍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
但现实中的难题很难使中国的基金立法者目光高远。有关专家指出: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真正的困难还在于中国会计法和公司法、所得税法和居民个人所得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缺乏一个社会性的个人信用制度。脱离了整体的法律环境建设去单纯强调规范私募基金实际上并不现实。渴望浮出水面的中国私募基金显然还需要耐心等待。
来源:[证券时报·财经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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