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昨日公布的研究报告建议,取消因交易日公布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召开股东大会以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例行停牌,以完善我国的停牌制度。
由黄本尧撰写的《中外停牌制度比较研究》比较了境内外市场停牌规则等方面的不同,认为几乎所有的证券市场都有关于证券停牌的安排,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在停牌期间获得充分对称的信息,维护市场的高效、透明和有序。但境外市场所遵循的停牌理念是实质重于形式,只有价格敏感信息才会导致停牌。信息是否具有价格敏感性由发行人进行判断,若发行人无法确定,通常会向其保荐人和做市商咨询。若发行人认为拟发布的信息不是价格敏感信息,发行人就不需向交易所发出停牌申请。而我国境内市场在目前的停牌制度下,只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就必须停牌,对发行人的信息并未进行实质性判断,导致停牌的形式重于停牌的实际效果。
从停牌的类型来看,境内市场要远多于境外市场。境外市场的停牌类型可以概括为自主决定停牌和自动停牌两类,但无论是自主决定停牌还是自动停牌,实质上都属于警示性停牌的范畴;而境内市场的停牌类型不仅包括警示性停牌,还包括例行停牌。
从停牌的时间长短来看,我国境内市场的停牌时间要长于境外市场的停牌时间。此外,为了防止因市场急剧下跌而导致崩盘,境外一些市场设置了市场断路器;而境内市场目前还没有防止整个市场迅速下跌的市场断路器。
报告建议,国内交易所取消因交易日公布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因警示性停牌刊登的临时报告除外)、召开股东大会、以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例行停牌。取消例行停牌后,在行情揭示中做专门的信息发布标记,以提醒投资者注意已发布的信息;对发行人因不能及时发布信息而申请的停牌建立强制性复牌措施;建立突发性事件导致停市的应急方案;设置防止市场迅速下跌的市场断路器;转变停牌理念、放松停牌管制;建立停牌合作协调机制,以保证同步停牌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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