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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存在重大利益差别是不争的事实。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流通股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这引发市场持续下跌。要提高市场信心,可以考虑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引入流通股董事等措施
股票市场在最近的两年多时间里一直在下跌,其中一个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制度安排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虽然在非流通股与流通股是否同股同权的问题上,市场各方和学术界都存在见仁见智的不同看法。但是,在有些重大事件上,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存在重大的利益差别,甚至是重大的利益冲突和对立,却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在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流通股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引发了流通股价格的大幅度下跌。
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存在重大的利益差别,甚至利益对立的事件上,我建议推广类别股东的表决机制,用各类别股东投票决策来平衡各方利益。
事实上,我国目前已经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引入了类别股东投票表决制度。例如在2002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中第五条就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另外,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5月1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类别股东投票表决的制度。
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关系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两个问题最为突出,一个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另外一个是与再融资同时进行的红利分配。由于非流通股通常以净资产值为基础定价,因此,非流通股股东会尽量提高每股净资产值。对净资产值最好的贡献办法是通过公司的利润积累,但是现在很少有上市公司能够做得到这一点,因为这要求有很好的经营业绩。因此很多上市公司采取溢价增发流通股的方式提高每股净资产值,而在目前制度下拥有决策权的非流通股股东自己往往放弃认购增发的股票。净资产值的这种增加方式,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对他们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我觉得应当采用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由流通股股东决定是否接受再融资,他们要有否决权。还有一个折衷的办法可以考虑:如果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同样出钱参与公司的再融资,或者增发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可以不采用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否则就有必要采用类别股东表决机制。
在分配方面,我们知道有一些公司一边在高分配,另一边却在增发。在分红利的时候,投资者是要交税的,但非流通股股东为什么还是愿意一边分红一边增发呢?问题还是出在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利益对立上。增发股票掏钱的是流通股股东,发放红利的时候,非流通股股东得的是大头。因此,在上市公司进行分红的同时推出的再融资方案,应当采用分类股东表决机制。
还有就是关于独立董事的问题,独立董事由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整个把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搞反了。应当由小股东,或者持股比例在某一个百分点以下(而不是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独立董事。
另外,是否可以进一步考虑引入流通股董事,即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里面,根据公司的股本结构确定一定数量的董事由流通股股东来选,在董事会里代表流通股股东利益。或许有人会说,现在开股东会,流通股股东根本不来。我相信,引入流通股董事以后,流通股股东自然会来了;现在是流通股股东觉得什么用也没有,自然就不会来了。相对而言,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董事更加市场化,更加追求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更加理性。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加强流通股董事的作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行为更加规范,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对非流通股股东也是有利的。
总之,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信心方面,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考虑的措施有: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引入流通股董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本文为作者在“招行现象的制度反思”研讨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