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在成都闹得沸沸扬扬的“麻婆”之争,4日尘埃落定。成都饮食公司拥有“陈麻婆”商标专用权。今后,打“麻婆”旗号的企业包括菜谱上标注“麻婆豆腐”菜名的餐饮企业均属侵权。成都市工商局下一步还将对餐饮企业进行清理,凡菜谱上有“麻婆豆腐”或“陈麻婆豆腐”的餐馆均在打击之列。
记者昨天采访了成都市商标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询问在饭馆的菜单中是否可以出现“麻婆豆腐”、“陈麻婆豆腐”一类的名称,一位不愿意透露名字的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既然成都市饮食公司已经申请了“陈麻婆”的注册商标,别的人就不可以再卖这个名称的商品了。
记者表示,如果只是在饭店内,是否可以出售呢?她显得有点为难:“这说起来是不可以的!可是这个名字大家都用了,也不大好办。这是种已经‘弱化’的商标了,大家叫了这么多年!”当记者询问,注册的商标叫“陈麻婆”,那商家卖“麻婆豆腐”可不可以呢?得到的回答是:“从商标上讲,是不可以的!这个叫法和人家的商标相似。可是它的确是个‘弱化’的商标了!”采访中工作人员提到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记者拨通了法律援助热线,北人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听到记者询问是否可以在饭馆卖“麻婆豆腐”,很果断地回答:当然可以!记者询问这是否是种侵权行为,毕竟已有商家注册类似商标,得到的答复是:“‘陈麻婆’作为商标是不可以的!它是种传统食品,传统的做法,不是属于某一个人,一家企业。再说这是种‘类名称’,是一类商品的总称,不能用它注册。”
记者询问,如果那个商家起诉别人侵权,该如何处理?张律师说,这些都应该向国家商标局和知识产权局提起此事,重新裁定是否可以使用这样的商标。而且,张律师说,即使有商家注册了“陈麻婆”,也不可以限制别人用“麻婆”这种说法。“‘陈’这个字就限定了,它只能保护‘陈’麻婆一个。”采访中,张律师提到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