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昨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共有四章十六条,包括总则、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管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理和附则等内容。 总则称,证交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控。合格投资者在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活动适用该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交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关于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当合格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作为其资产托管人的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证交所备案:一、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二、投资额度获批准并取得外汇登记证;三、指定或变更托管人;四、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五、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七、涉及诉讼或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八、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外汇登记证未通过年检;九、因违反《暂行办法》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局处罚;十、证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合格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股比例,实施细则规定,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当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交所在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证交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关于持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实施细则规定,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交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证交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若五个交易日内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交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合格投资者违反实施细则,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证交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受托的证券公司违反实施细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证交所有权依据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实施细则还规定,因技术原因,合格投资者暂不能参与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的交易。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张炜 殷占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