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原创性问题股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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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股票发审委工作程序指导意见,会后事项发审会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如果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陈述公司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新的规定将有助于新股发行更好地落实三公原则,使困扰中国股市的原创性问题股成为历史。
这里所指原创性问题股,主要是股票发行前就存在问题的那些股票,诸如虚构利润、虚假出资,编造虚假文件等等。中国股市此类问题股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但发审关失察的问题,同其审核程序上的某些不当也有很大关系。例如,对于前期因种种原因已经审核过关的公司,不管目前的情况同当初申请发行上市时发生了多大的变化,甚至即使发现其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至多也只是把发行上市延搁下来,干脆取消其发行上市资格的事很少发生。由于这样的原因,造成了中国股市的先天不足,问题股泛滥成灾。通海高科即为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例子。
历史遗留问题股,也是中国股市一大特色。所谓历史遗留问题股,就是以往已经通过审核或列入发行上市计划,后因种种原因而发行上市延搁的股票。按照以往的惯例,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股,早晚总是要让其发行上市的。最近发行的海南第一投资即为一标准的历史遗留问题股,公司的前身即原在NET或STAQ挂牌交易的东方实业。此次第一投资通过换股的方式,成功解决了东方实业流通法人股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第一投资现在的发行方案,原东方实业的老股东可以凭置换所得股份,按1∶2的比例定向获得新股配售。这样的设计较好地照顾到了参与原NET系统交易的老股东的利益,但却坏了新股100%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规矩。同时,此类以历史遗留问题股名义上市的股票,是否会带来公司质量上的问题,也是说不准的。
在一个越来越重视透明度的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保障取决于发行人披露资料的可信性,而上市委员会的把关则是保障发行公司质量的最后一关。现在的问题不是发审会在审核上能不能做到万无一失的问题,这也许是难以苛求的,而发现了问题决不姑息迁就,则是可以也应该做得到的。从保障投资者利益出发,不应有任何理由让原创性问题股发行上市。新规则规定,会后事项发审会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且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时,委员只投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暂缓表决。这是不让原创性问题股发行上市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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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30日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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