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盈利预测经历了从无到有、继而从强制性要求到有选择性要求的政策变迁,其间相关监管规定也越来越细化,但业类人士普遍认为,目前有关盈利预测的相关规定仍然过于宽松,对完不成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起不到足够的惩戒作用。但盈利预测的必要性及严肃性不容置疑,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盈利预测不能达标都会在事实上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并有虚假陈述的嫌疑,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应当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大盈利预测的规范力度。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盈利预测行为尚未纳入相关法律范畴加以强制性规范,而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了较为宽松的原则性规定。总的来说,除再融资企业发行定价必须以盈利预测数为基准,因而必须作出盈利预测之外,其他公司基本免除了披露盈利预测的义务。同时,盈利预测未能达标,也仅需事后公开解释及道歉,最为严重的也不过是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新股发行申请。应当说目前的相关政策约束并不足以防范相关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动因。同时,不少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为了规避责任,近来更多地倾向于不做盈利预测,而只是原则上作出承诺,声明在市场不发生重大变化、不发生不可抗力、经营管理层未有变动等前提下,其盈利水平将不低于同期银行利率。这样一来,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几乎降低至零。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建议,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应当加强上市公司的事前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如果大幅度不能完成盈利预测,应当事前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同时事后作出合理解释,相关解释应当用财务数据说话,不能简单地敷衍了事,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应当3—5年内暂停上市公司新发申请,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受损投资者也可据此向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进行索赔。
有投行人士表示,按照国际惯例,发行定价是否按盈利预测计算也有两种做法,在法律上未做硬性规定,企业一旦作出盈利预测,就要承受相当大的风险。国内企业目前也充分意识到这种风险,能不做盈利预测尽量不做,但对于一个认真负责、规范运作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本身不可能没有预测,当然这种预测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其真实性、科学性,盈利预测不应当成为一种形式和噱头,而应该更注重其实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盈利预测进一步规范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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