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国泰君安与安联集团共同递交了首份合资基金申请,市场反应强烈,认为国泰君安明显违背了证监会公布的“1+1原则”。“1+1原则”由此成为众机构关注焦点。
出台前后
“1+1”原则的首次正式出现,是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指“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市场称为“一参一控”模式,即“1+1”模式。
业内人士说,早在形诸报端之前,“1+1”原则就已在市场中流传,可能缘于众多机构对设立合资基金公司的狂热。6月1日,《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公布,几乎稍有一定实力的券商都把成立合资基金公司作为主要议题。加之市场上早已公开“恋爱身份”的“情侣”,国泰君安与德国安联、南方证券和德国商业银行、海通证券(相关,行情)与比利时富通、光大证券和美国保德信、国通证券与荷兰国际等,再加上或明或暗的地下关系,设立合资基金公司一时成为时髦。
7月1日《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正式实行,合资基金公司进入可操作阶段。就在各机构勾画美好蓝图的时候,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发表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讲话,提出了“1+1”原则。
门槛
据统计,国内现已成立20家基金公司(含已获准筹建的长信基金公司),其股东中参股2家及以上基金公司的有28家。在“1+1”的模式下,许多国内机构就不得不面对一个两难境地:要么转让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份,要么放弃设立新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这无疑是一个艰难抉择,而且会对我国现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格局造成重大影响。
国泰君安是第一家碰“1+1”原则的券商,就因它已控股一家和参股一家而无法绕开这一限制。该公司内部人士称,希望没有形成文字的政策能给予国泰其他的选择余地。但旁观者却认为“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且8月9日报载,国泰君安书面承诺保证相关股份转让以换取证监会受理合资申请。
受此影响的还大有人在。如已“一参一控”的有南方证券,参股3家的华泰证券,参股2家的海通、申万、广发、光大、爱建信托等。
南方证券人士在谈及合资基金公司这一问题时说,“南方会做出相应的调整”。据悉,广发、光大在积极筹备合资的同时,准备成立自己绝对控股的基金公司,毫无疑问要涉及股权的调整。
政策平衡利润
当6月1日《外资参股基金公司》公布时,市场上传播着多家公司申请合资基金的消息,而7月12日,证监会就以发言的形式规定了机构投资基金公司的数量。
相关研究人员说,表面上看,“1+1”原则体现了管理层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集中精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良苦用心,可能更深层的是让机会均等,借以平衡机构的利益。
众所周知,现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获得高额、稳定的管理费收入。基金公司的主发起人,要求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从目前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除“好人举手”制度实施后建立的基金公司外,基金公司股东多为金融机构及相关控股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证监会是以“好人举手”制度将基金业股东范围扩大,让更多符合条件企业分享利润的话,这“1+1”原则对机构参股基金公司的数量限制,无疑表明了管理层的这一意愿。
当然,如果参股基金的投资机构要获得丰厚回报,那么协助基金公司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经营业绩从而扩大管理规模就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也是现实和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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