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收到的住宿费发票,只开具了金额,没有数量和单价,发票是否有效可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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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具商品名称为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提供的服务并无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要素的,这些票面栏次是否可以不填?

标 题: 服务类发票的开具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0-03-24
回复时间: 2020-03-31
发布时间: 2020-03-31
留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请问如何理解法规中的“如实开具”这一表述?对外开具商品名称为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提供的服务并无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要素的,这些票面栏次是否可以不填?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 如您提供的属于应税服务,可以不填写规格、型号栏次,如该服务确实属于无法计量(按次或按项),票面可不填写数量及单价栏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满意度评价: 信件流水号: 评价:

单位收到的住宿费发票,只开具了金额,没有数量和单价,发票是否有效可以正常使用?

留言时间:2021年03月30日答复时间:2021年04月01日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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