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囤积居奇、哄抬药价等,多地严查!

原标题:对于囤积居奇、哄抬药价等,多地严查!

北京:经营者不得对粮油肉蛋菜奶、抗病毒药品等囤积居奇

12月6日,“北京市场监管”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有关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书,提示经营者不得对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和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告诫书提示有关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在明码标价方面,告诫书提示,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信息。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告诫书特别提醒,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防止出现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要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对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和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告诫书提示,各有关经营者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价格执法检查,紧盯投诉举报线索,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天津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哄抬药价囤积居奇

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优化调整,群众对退热、止咳、抗病毒等药品需求激增,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药品价格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利用疫情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严肃告诫经营者不得利用疫情牟取暴利、散布涨价谣言,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持续加大对重点药批公司和医药用品经营门店执法检查力度,市民可拨打12345提供违法线索。

已立案3起!浙江严查

为坚决遏制利用疫情牟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防疫物资价格秩序稳定,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自12月6日起,要求全省各地不断强化防疫物资价格秩序等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价格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稳定。

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已出动执法人员4457人次,共检查防疫用品经营单位等2636家次,开展行政指导、整改问题84个,处理投诉举报39起,立案哄抬价格案件3起。

据悉,执法人员分赴药店、诊所等防疫用品经营单位等地,详细了解防疫物资价格,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政策规定,告诫经营户不随意涨价,不囤积居奇、不串通涨价,确保防疫物资价格基本稳定。

12月6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价格投诉举报,称某药店在售的“连花清瘟”胶囊价格明显异常。该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固定证据,全面排查该药店“连花清瘟”等系列药品并随机抽查其他涉疫药品近期销售情况。检查发现该药店在经营成本未明显上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莲花清胶囊售价,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有关囤积居奇、哄抬药价等违法行为,湖北公布举报方式

为进一步规范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防范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湖北省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疫情防控大局和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强制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和网页,实施商业混淆行为。

八、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九、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告诫。

本通告发布后,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综合:人民日报客户端北京频道、天津日报、杭州日报微信号等

来源:工人日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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