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是作为一个共同的主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是,如果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牵头方代表各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联合体成员单位明确授权牵头方代表联合体签订合同的,则牵头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被视为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23号)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23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