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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政策摘要:先税务后工商,海南上海贵州发布股权变更个税管理新政

原标题:12月政策摘要:先税务后工商,海南上海贵州发布股权变更个税管理新政

原标题:每月要文 | 2022年12月法规辑要

税收每月要文是华盟·税纪云推出的特别栏目,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01、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文件概要:

就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明确有关增值税政策内容和执行期限,具体如下:

-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纳税人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 纳税人已缴纳的根据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实施时间:

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02、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服务工作的通告(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第14号)

文件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 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 2023年6月30日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办理申报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后,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供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实施时间:

自2022年12月1日起。

03、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

文件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实施时间:

自2022年12月20日起。

04、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文件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国发〔2022〕2号、黔府办发〔2021〕18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

-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

-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线上查验到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相关完税凭证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查验到信息或信息异常的,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部门。

- 为避免信息查验异常,建议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如实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3个工作日后再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纳税人(申请人)对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事项可拨打我省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5、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文件概要: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厦门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实施时间:

自2022年11月30日起。

06、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

文件概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发挥关税职能作用,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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