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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证券交易所在决定受理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人们没有忘记的话,郑百文是2月19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的,那么照例就应该在4月1日前有了结果。然而最后的大限已过去了几天,人们并没看到有什么动静。
是郑百文的复牌出现了变数?虽然人们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却使人想起了日前某媒体的一则报道。那报道称,证监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执行郑州百文股份公司及其9名董事缴纳“虚假上市及上市后信息虚假披露”的300多万元罚款。是不是因此而受阻?这只是我的猜想而已,也许联想是多余的,日后也终会真相大白。
不过看到媒体报道的这一消息,总觉得有些难以言状的感受和说不出来的滋味。
郑百文可以说是在中国股市永远都不可能抹去的“明星”,其欺诈上市以及上市后又一再编造虚假利润,但最终还是纸包不住火而彻底暴露的丑恶行径,不但给中国股市抹上了难以洗去的耻辱,而且给多少投资者烙下了不会消失的痛。其后这个每股净资产亏损6元多、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却是当死而不死,通过魔术般的重组,还将在中国股市的舞台上继续展现风采,即更是被一些人描绘成具有非凡意义的里程碑。
但是五颜六色的迷彩魔雾终不能掩盖其中的丑恶,违法违规的行径还是受到了管理部门的处罚。2001年9月27日,证监会对郑百文虚假上市及其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等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做出了“证监罚字(2001)19号”的处罚决定书。根据这一处罚书,郑百文公司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另外公司董事等一干人也分别被处以30元、20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
然而人们想不到的是,时至今日快两年了,处罚并未实际执行,当事人也一直没有缴纳罚款,于是由此又出现了证监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的一幕。应该说,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为行政执法行为是不应该半途而废的,对未能执行的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想到的是,时间过去了近两年了,现在的郑百文还是两年前的郑百文吗?原来的那些高管董事现在又都在哪里?现在再来处罚目前的郑百文,又有些什么意义呢?
两年前那时的郑百文,被原来的那班经营者折腾得只剩一个千疮百孔的空壳,实际上已是身无分文、亏损14亿多元的负债大户。对于这样的单位进行处罚,实际上不论罚款数额多少都已无意义,反正它是拿不出一分钱的。如果没有以后的重组,郑百文也许已经在证券市场上消失,至于未执行的处罚自然也会随之烟消云散。但是,现在沉寂了一年多的郑百文已经亮出了“扭亏为盈”的2002年年报,并且又递交了恢复上市的申请,自然处罚便有了对象,罚款也应该有了着落,执行处罚也就又具备了条件。可是这时的处罚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是对违法违规者的惩处吗?现在的郑百文是应当承担违法违规责任的行为主体吗?
实际上在我国股市,由于特殊的股权设置制度,形成畸形的“一股独大”,上市公司实际上完全为发起人股东所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完全是发起人股东的意志。例如,一些发起人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弄虚作假欺诈上市,实际上就是发起人股东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违法责任应由发起人来承担。但是在实际中,很多时候都把发起人股东的行为与上市公司的行为混在一起,把上市公司作为弄虚作假欺诈上市的行为主体,也就把上市公司作为处罚的对象。象郑百文的欺诈上市,实际上是发起人股东郑百文集团弄虚作假,那么为什么要由郑百文公司来承受处罚呢?
象虚假上市这种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实际上最直接的就是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但是因虚假上市而处罚上市公司,等于受侵害的公众股东又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处罚。这等于发起人股东违法,而板子却实际上最终打在公众股东的身上。如果说,惩处虚假上市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那么这样的处罚是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在使投资者的损失雪上加霜?
市场的公平、公正体现在许多方面,投资者的权益也需要各方面的保护。但是,如果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也是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那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又成了空话!
郑百文能不能最终获准恢复上市,人们只要耐心等待就是了,但是对郑百文的处罚,还是希望不要再次伤及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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