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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4日,深发展(000001)公布2002年年度报告。透过年报,让人感到一丝隐忧,深发展再次误入监管布雷区:聘请第五大股东--海通证券公司为2002年度配股主承销商。 年报第九节《董事会报告》之六《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中披露:"2002年3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应到董事14人(包括独立董事3人),实到董事10人,委托董事3人……会议讨论了关于2002年度本行配股的承销商选择问题,同意聘请海通证券公司作为本行2002年度配股工作的主承销商。"在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中进一步披露"已经将有关配股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根据深发展2001年、2002年年报信息,截止2001年12月31日海通证券公司持有深发展4106.2847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1%,是其第五大股东;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其持有深发展3392.4470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74%,仍位居第五。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6年6月17日证委发[1996]18号文《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和199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1999]54号文《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7%以上股份,或者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的,不得成为股票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因此,深发展聘请海通证券公司为其2002年度配股主承销商属于监管政策法规中明文禁止行为。这一行为对上市公司而言,存在重大风险。 其一:因该项行为触犯有关法规禁止性规定,在证券监管部门查实后必然要对公司作出一定处理,如此对公司配股计划顺利实施将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拖累公司发展,甚至可能因经济处罚而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其二:即使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但由于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特殊的股权关系,可导致股票销售中公众的不信任,大大增加配股成功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并非危言耸听,尽管浦发银行拥有独特的外资购并概念、业绩优良,但在年初增发中少有的冷遇已令市场唏嘘。浦发银行规范运作尚且风险凸现,何况深发展违规销售股票?监管层制定的该项规定即是为防范这种风险产生。 其三:该主承销商协议违反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明文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并不构成约束力,当出现承销风险时深发展的利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和充分地保障。 其四:海通证券公司作为深发展第五大股东,在与深发展签订主承销商协议时,应当告知深发展有关监管政策和潜在的承销风险,且应主动遵守监管法规。而事实上海通证券公司接受了该项承销业务,则可见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问题--不能有效控制股东利用公司进行不当牟利并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进一步探究,该项承销协议的公平性尚有待非关联股东的询查。 深发展在深市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作为深市最重要的指标股,公司行为应当慎而又慎。97年"违规炒股"余音犹在,特书此文谨以寄望深发展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规范业务经营、强化风险控制,真正树立中国股市蓝筹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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