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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雪冰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曾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经理。在1993年至2001年期间,王雪冰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华晨(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并为此非法收受这些公司给予的钱款、艺术品、名牌手表等贵重礼品,共计折合人民币115.14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王雪冰事件”,在国际金融界引起的震荡之大,已经超出了一个普通银行行长职务犯罪应有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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