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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禁建大套型 中套不超80平米
BUSINESS.SOHU.COM 2004年5月14日11:54 来源:[ 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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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

  本报讯 (记者谢炜)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施行。《办法》规定,作为我国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将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限制建设大面积高档经济适用住房。

  面积控制在中小套型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是适应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要防止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过大,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m2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

  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说,面积不能过大,意味着经济适用房正朝着符合它本来面目的方向发展,使社会上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都能享受到这一政策。

  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供应对象有明确规定

  《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做出明确规定: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向社会公示购买者情况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申请人应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公示。对有投诉的,要调查、核实;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出售要向政府交收益金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范畴

  《办法》首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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