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体的报道当中,国人经常会为巨额的赔偿所惊诧,比如:美国的一位烟民因得肺癌去世后,其遗孀状告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认为其丈夫长年吸万宝路上瘾,以至得肺癌死去,是烟草制造商侵犯了她丈夫的生命权。后来法官判决烟草公司赔偿死者的遗孀3280万美元;一位名叫安得逊的女子驾驶一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雪佛莱车,因尾部被另一辆汽车撞击致油箱受损漏油而引起爆炸,安得逊和其四个子女及一个朋友在这起事故中被严重烧伤。受害者的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通用公司的董事会上曾有人提出雪佛莱这款汽车的油箱设计不合理,太靠近后保险杠而容易发生危险。可是通用公司出于省钱的目的而没有及时召回这款有缺陷的车,以至发生了这起惨剧。是汽车制造商只顾赚钱而罔顾消费的人身安全。法院判决通用汽车公司支付损害性赔偿1.07亿美元,惩罚性赔偿48亿美元。 惩罚性赔偿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它还对侵权人恶意的不道德行为进行了制裁和意在遏止侵权行为的蔓延或因低成本而再犯。在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下,一些侵权案件的侵权人不得不以巨额赔偿的方法和受害者和解。比如在国内曾闹得沸沸扬扬的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毫无进展,而在美国,东芝公司慑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巨大威力,最后与美国消费者达成协议,赔了10亿美元。 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中国的出口产品也有相当的影响,中国出口到欧美的儿童食品和玩具都受到过类似的指控。因此在出口产品的责任保险方面,就需要考察产品输入国的法律,在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上做出合理的安排。 就中国而言,最先在法律中有惩罚性赔偿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一房两卖或再抵押和有欺诈行为的,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中国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一个特征,那就是针对欺诈行为的,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是故意的行为。 从国内责任保险的角度来看,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导致的索赔,无一例外的是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因此在不具有涉外因素的责任保险中,无论是保险责任的设置,费率的厘定和承保的限额,均无须考虑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尤其是在责任保险的展业中,不要去夸大潜在客户的风险,因为,中国的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是有一定限制的,称之为补偿性赔偿最为贴切,这在中国法律上的表述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数额是以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有一个案件,陌生的男女两人为琐事发生争执,女士被男士扇了一记耳光,女士愤而提起诉讼,结果法院除判决男方赔礼道歉外,只判决赔偿女士的医疗费50元。把这位女士恨得牙痒痒的:那我也扇他一个耳光。又比如因意外事故被撞断了腿,当事人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到法院诉讼解决,赔偿的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极其有限的营养费,基本上不考虑精神损失费。这就是补偿性赔偿的特征。 为什么中国责任保险的开展和发达国家差距如此之大,一个重要原因是赔偿制度的不同,它直接影响了整个社会的避险需求与保额和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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