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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财经最新报道 由民间思想家张卫星为代表发起的“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的设立申请文件”已经递交到中国证监会,近期将由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做出准许设立与否的答复。
这是到目前为止,第一次由民间力量自发组织证券投资者的维权组织。从已经确定愿意作为发起人的人员名单看,构成中有著名经济学家,原政府官员,现任国家机关的政府官员,著名大律师,财经媒体人士,资深记者、编辑、主编等、普通投资者等数十人。据发起人张卫星介绍愿意做为发起人的人员名单因为个人众多、简介较长目前暂不宜公布。 我要评论
关于设立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的一些设想 无论是从 “ 国有股减持 ”到“全流通改造”,还是“解决股权分置”,这都涉及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调整问题。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无论是国资委还是民营大股东都处于强势地位,流通股投资者处于极端劣势地位,在解决股权分置的全流通改造的方案设计、方案选择实施等过程,都很难做到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证券投资者协会能够成为流通股股东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能够代理流通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有“协会”的专家代表投资者对方案评述论证,甚至代为行使权利,将最大限度地保护流通股投资者利益。
从中国股市设立以来,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事后看都是流通股股东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投资者被侵害损失的利益得不到赔偿。从诸多事情分析看,除了其他客观与主观因素外,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还有,普通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后不知道找谁来帮助。找律师打官司,单个人费用承担不起,好律师也难接这样的小案件,所以许多投资者只能将苦果自己咽下。当有了 “协会”后,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加入协会,可以直接找协会组织寻求帮助。“协会”有义务组织整个共同诉讼的一切工作,有义务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在全国范围内统计和统一同案投资者,组织投资者共同诉讼,这样单个投资者就可以花很少的钱,请专业的好律师,打大官司,寻求赔偿。
现在各个上市公司的各类股东大会,对流通股股东而言几乎都成了一个摆设。原因是单个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无论是投票权还是交通费等原因,参加股东大会都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当有了 “协会”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协会”征集各地投资者的委托,委派“协会”代表,替广大“协会”会员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
张卫星表示,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协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将向上市公司委派独立董事的工作接替过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协会接受全体会员投资者的委托来委派。解决现在独立董事的委派存在的法律缺陷,消除独立董事只是无作为的花瓶的局面,让独立董事真正成为有委托人的董事,能代表广大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
业内人士分析,证券投资者协会,应该是中国证券市场整体结构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有了这个民间组织就能起到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的作用。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应该是一个 “公器”,是中国证券投资者实现“三公”的民间组织。长远看,还要推动建立中国证券投资者救济基金会,为因为证券市场的风险而受到损失,在生活生产方面受到严重影响的投资者提供救济资金。
附录:
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筹备组呼吁:请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尽快发给我们,请愿意为组建 “协会”的地方分会做出努力的人士与我们联系。
愿意为中国证券投资者提供法律支持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请您与我们联系。
愿意给我们提供任何帮助的人士请您与我们联系。 愿意参加“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发起与协会组织的各界人士与我们联系。
联系方式: weiquan@vip.sohu.net 请联系我们,谢谢!
附件: 已经递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报告
申请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的报告
证券投资者协会发起筹备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的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代表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反对侵犯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反映证券投资者的呼声,并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我们申请筹备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将是由证券投资者和愿意为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贡献财智的其他社会人士、企事业法人自愿组成的维权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拟设在首都北京,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设立分会或办事处。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申请理由和相关背景介绍 从 1990年中国证券市场初创至今,历时十数载,中国证券市场也从当初的“老八股”发展成为有着千余家上市公司、上万亿市值的颇具一定规模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开户数也从当初的数十户跃升至如今深沪两市合计逾7000万户。可以说,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是与中国证券投资者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分不开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十几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暴露出诸多违法违规事件,每次事件中受害最深、损失最重的几乎都是资金量少、信息不灵通、位处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尽管政府管理层不断采取措施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尽管随着中国法律的不断完善,投资者的维权行动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目前还存在很多制度结构上的问题,各项法规还很不完善。事实上中国证券投资者近年来不仅过去受损的利益未能得到补偿,更是雪上加霜 ――欺诈投资者的行为仍旧随处可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项举措得不到具体落实。
有人说,这是因为中国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投资者保护的操作难度较大;又有人说投资者觉悟不够,所以很难保护。我们认为这都不是主要原因,近年来不断有证券投资者维权诉讼胜诉案件,说明是可以用法律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我们认为,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知识和自我保护手段是主要原因,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单个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成本太高了,由于个体的力量有限,而且绝多大数中小投资者还是工薪一族,想要切实维权,无异于以卵击石。 因此,当前迫切需要一个组织,为证券投资者代言、谏言,集合全体证券投资者的力量,化分散为合力,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这个组织应当是纯粹的民间组织,是由证券投资者民主选举民意代表,以投票权代理等各种委托形式集合个别股东力量成为重要甚至多数股东力量,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推荐真正负责的独立董事、监事;向监管机构反映投资者的建议、意见,推动符合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组织协调投资者的共同诉讼;接受投资者对侵权行为的投诉,代表投资者进行干预的一个属于中国证券投资者的组织。 证券投资者协会,应该是中国证券市场整体结构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有了这个民间组织就能起到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的作用。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应该是一个 “公器”,是中国证券投资者实现“三公”的民间组织。长远看,协会还要推动建立中国证券投资者救助基金会,为证券市场的风险而受到损失,在生活生产方面受到严重影响的投资者提供救助资金等其他帮助。 有鉴于此,我们决定发起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代表参加协会的证券投资者,汇集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全国投资者对涉及证券投资法律和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各种社会活动;
(二)收集整理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其他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向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和其他组织反映;
(三)公开接受社会公众股东委托,组织代理人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公开接受社会公众股东委托,推荐独立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推荐监事;
(五)组织协调证券投资者针对侵犯公众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的共同诉讼,组织协调代理共同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事务;
(六)接受证券投资者针对侵犯公众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的投诉,通过协会进行协商,争取解决问题;
(七)从事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
(八)办一个专门为证券投资者维权的协会网站;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维权的其他服务;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从事的其他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由协会履行的其他职能。
请研究批准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
发起人代表:张卫星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 EMAIL : weiquan@vip.sohu.net
2004 年 7 月 28 日
附件一:发起人代表简介(部分)
张卫星先生简介 张卫星,男, 1970 年 5 月生, 1991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曾在多种行业工作过,现任颐合财经首席经济分析师,是天则经济研究所资本市场专家组成员,兼职清华大学教育学院与中国教育服务中心特聘 MBA 讲师。是中国股市 “ 股权分置 ” 问题最早的系统理论阐述者。因发表“股权分置”理论认识以及提出最受普通投资者认可的中国股市全流通改革方案,获得 2002 年度《南方周末》、搜狐网、证券时报、深圳商报等十余家媒体评选的十大年度人物。大量发表了关于中国股市的理论分析文章,揭示了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而被中国证券投资者誉为“散户代言人”“中国证券市场民间思想家”等称号。
附件二: 申请设立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的法律规定程序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一、申请登记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须经过哪些主要程序:
1. 发起人提交申请文件;
2. 民政部审查文件,同意成立的,发给筹备成立批复;
3. 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 提交申请登记文件;
5. 民政部审查合格,批准登记;
6. 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刻制印章。
二、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1.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 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
3. 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四、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1. 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能;
2.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3. 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能;
4.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又可称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等,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发起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
1. 筹备成立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3. 章程草案;
4. 住所使用权证明;
5.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 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7. 会员名单;
8.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在民政部领取)。
六、对申请文件格式有哪些要求: 所有文件应当一式三份,用 A4纸张打印。
七、对发起人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除国家机关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八、筹备成立申请书包含哪些内容:
1. 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成等有关情况;
2. 申请理由;
3. 相关背景介绍;
4. 发起人情况介绍。
九、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 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2. 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 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
4. 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十、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有哪些要求 :
1. 应包含内容:同意发起人申请筹备成立并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承担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2. 文件抬头应为民政部,落款应为该业务主管单位,盖部(委、局)章。
十一、对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 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并明确书写本团体业务范围。
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条款为第八、九、十项 第八项:筹备成立申请书 (由发起人出具) 第九项:中国证监会为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项:审查同意批复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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