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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最近的两则评论文章分别就“经营城市”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其中《政府“经营城市”不可为》一文对政府“经营城市”现实行为的弊端进行了概括,观点比较明确,而《政府“经营城市”未尝不可》一文赋予“经营城市”新的内涵,给本就红极一时的概念再添加一个“新内涵”,反倒给人一头雾水的感觉。
倡导“经营城市”也好,反对“经营城市”也罢,似乎都有道理。政府在城市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并非一定能得出政府就有“经营城市”的必要性,也不能因为政府在现实的“经营城市”中出现了诸多的不轨行为和严重的后果,而得出政府完全不必要“经营城市”,因为“经营城市”本身就是一个弹性概念,对于这样一个在理论上本无定论,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进行探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说明政府是否应该“经营城市”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正因如此,“经营城市”只是一个口号,在这个“美丽”的幌子下,政府“经营城市”会演变为许多异化的行为。
关于政府是否应当“经营城市”实际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真问题。一是城市发展的问题,二是政府边界的问题。
城市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城市发展至今,城市承载着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任务,其功能是多方面的。市场交易功能是城市的主要经济功能,城市价值因此得以提升,这也正是城市地价不断升高的原因,这一功能与城市发展存在因果互动的关系。而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看好这一“行情”,大搞“经营城市”的活动,严重扭曲了城市的经济功能。同时囿于狭隘的经济发展观,在城市发展中缺乏人文关怀,大动干戈地“经营城市”,结果人居环境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尤其是严重破坏了人与人、人与自然间的和谐关系。
城市发展当然需要政府参与,并且政府可能会在城市的宏观发展中处于相对主导的地位,但是整个城市的发展是个人、厂商和政府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硬要把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中的某一范畴概括为“经营城市”的话,那么个人、厂商和政府三者都在共同“经营城市”,共同提升城市的功能,而不仅仅是政府在“经营城市”,从这样的高度看,我们更没有必要提倡政府“经营城市”。
如果将“经营城市”内涵泛化,并且认为政府“经营城市”未尝不可,在政府权力约束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容易出现更多的设租和寻租行为,最后会不断滋生腐败。
目前我国城市化比例不足30%,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45%),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90%),城市建设的任务还很重,同时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和新经济交融发展的阶段,城市建设具有跨越式特征,政府在城市建设尤其是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然而我国又处在制度转型时期,政府在城市发展中的角色调整更迫在眉睫。不公平地获取和转移土地收益,耗散城市资源的现象再也不应发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低效率和腐败现象更应通过适时的制度创新加以规避。
总之,在城市发展中,要对政府的角色加以明确定位,确定政府“可为,不可为”的边界,使“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当前对政府是否应当“经营城市”的争论最有意义的落脚点应该在于此。(闻新国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