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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一夫: 重塑公有产权制度的基本思路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0月10日10:57 来源:[ 搜狐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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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搜狐财经独家发起的国企产权改革大讨论,已经成为一场波及整个中国理论界与传媒界的学术大交流。搜狐财经观察到,此次大讨论中各方学者关于产权改革的“非自觉”共识正在日渐清晰,国企产权改革的大智慧正在凝聚成形。近日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向搜狐财经发来独家文章,发表其对于国企产权改革的真知灼见。以下是著名学者苏一夫为搜狐财经发来的独家文章,题目系搜狐财经编辑所加。

  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是整个20世纪中意义最大、影响最深的历史事件。革命胜利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却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人们只能边干边学,认识和实践中的错折和失误也是难以避免的,于是就需要有改革。

  社会的实践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实验。实验室的条件是可以人为设定的,一次不行,可以再来第二次、第三次,直至成功;而在社会的改革中,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实验”可言,因为任何一项改革的措施,哪怕是一种试验性的,也将产生巨大甚至是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重大社会改革之前的理论上的讨论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一、明确改革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是社会实践的调整,要成功地实施改革,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哲学上有一句名言,认为真理多迈出一步就可能变成谬误。同样,如果不能正确把握住目标,始终只摸着石头过河,改革也同样可以走向自己的反面。

  首先来看,摸着石头过河是适用于改革初期的经验和做法。在改革初期,人们根据实际的结果,开始知道实践中出了问题,知道当前的做法存在错误和缺陷,至于是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错以及该如何改正错误,可能并不十分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改革,就只能靠“摸着石头过河”,边改边学,过高地提出要求,改革也就无法进行了。但是,在改革初期适用的经验并不永远都是适用的。

  事物的变化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事物变化的过程分成量变和质变两个区域。在事物的量变区,无论有多大幅度的量的变化,也不会引起事物性质的改变;相反在质变区,即使非常细小的变化,也可能引起事物性质的变化。社会的变革也同样存在量变区和质变区的划分。在社会变革的量变区,完全可以放开手脚,大胆试验,无论什么改革举措,都不会使社会制度发生改变,即使出了错,也可以事后加以改正;但是一旦社会变革进入了质变区,就需要有明确的任务和目标,否则的话,把握稍有不慎,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社会主义改革就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即走向对社会主义的否定。这种情况已经不是单纯理论上的推断,10年前发生在苏联和东欧的历史巨变,已经作出了充分的证明。

  其次,认为有了明确的任务和目标就会束缚改革者的手脚的说法也是不确切的。改革初期所以没有明确的任务和目标,是因为受认识和实践经验的限制,无法确定任务和目标,是不得以而为之。但就实际的效果来说,无目标的改革远不及有目标的改革。一方面,无目标的改革必然会兜很大的圈子,往往要走一些弯路,尽管后来都及时改正了,毕竟已经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目标模糊的改革必然是通过校枉过正的方式来实现的,即是以一种倾向取代另一种倾向,往往以过左纠正过右,以大起挽救大落,或者完全相反,都将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再次,当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走过了社会变革的量变区而开始进入质变区。由于前一段时间的深化改革,目前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有制企业迅速减少,公有经济成份的主体地位正在丧失,私有经济成份占社会经济的比重正在接近50%的临界点。目前在少部分省市,私有经济成份所占经济比重实际已超过临界点,私有经济已经取得主体地位;在全国,由于目前为止还没有权威的统计公布,所以无法形成准确的概念,但从一些统计数字推断,这一比重肯定已离50%的临界点不远了。目前私有经济成份正以几倍于公有经济的速度快速增长,照这一趋势,不用几年的时间,私有经济成份就会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的主体。

  第四,没有任何目标的改革实际是不存在的,即便社会从总体上没有明确的目标,但就个体而言,每个人对改革的目标却是非常明确的。几乎所有的人都希望通过改革而使自己得到受益,少数人则想通过改革大捞一把;更有一些在改革的前期已经成功地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的人开始期盼上层建筑领域能发生足以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的变化,因为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制度对自己所拥有的资产始终都是威胁,只要社会制度不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他们就担心曾经发生在20世纪五十年代的那场共产革命会重演。从他们的利益角度出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名称前最好干脆将社会主义这几个字也一起去掉,于是他们指出,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什么主义并不重要。按照这种思路发展下去,我国社会迟早也会象前苏联那样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改革的最终的结果将是对社会主义的否定,几代人作出的付出也就将付之东流!

  因此,抓紧明确改革的基本任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二、如何确定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任务

  确定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任务,首先要明确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事业而不是相反。明确了这样的目标,确定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任务也就不困难了。

  在当前的形势下,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又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在这样的形势下,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就必须认真总结以往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发扬成绩,改正错误,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为此目的,我们首先必须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有一个正确的了解。

  就实践而言,社会主义在世界上出现也只有8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社会主义也只有50多年的历史,与已有三百多年历史的资本主义和已经发展了二千多年的私有制相比,还非常年轻。由于经验的不足,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是非常自然的。问题在于,当前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各种弊病和不足是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克服的,还是无法自我克服?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的回答,就会导致两种完全相反的行动: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就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内部的改革,即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之内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不断地加以克服;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也就无法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之内解决问题,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如一些人所希望的那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名称前干脆将社会主义这几个字也一起去掉。

  那么,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性质究竟如何呢?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我国的历史从此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纪元。在当时,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等问题还不象今天这样清楚,唯一清楚的就是:社会主义是战胜了资本主义又必然区别与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形式。从1953年完成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除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点上与资本主义不同外,经济运行在其它一切方面与资本主义均有不同,用毛泽东同志的话来说,就是“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显然,早期的社会主义是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反”社会来进行建设的。这一切在今天看来可能十分幼稚和可笑,而在当时却是十分的自然——不经过童稚,怎么会有成熟呢?但是,一旦用这样的思想指导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必然要在以下两个方面遇到麻烦:一方面,由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共性特征的抹杀,导致经济整体效能的低下;另一方面,由于对社会主义个性特征的认识不足,往往会忽略公有产权制度的建设,致使公有制企业无法成为可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尤其是在国外资本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和逐步放松对个私企业管制的情况下,公有制企业在这方面的弊端更是暴露无遗。

  显然,在当前形势下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就必须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与此相应,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任务就有两条,一是还社会主义经济的共性特征,实现经济的市场化;二是抓紧建设公有产权制度,重新塑造社会主义经济的个性特征。

  三、改革基本任务在我国的实践

  早期的社会主义是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反”社会来建设的。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中运行的是市场经济,所以早期的社会主义就是以计划经济为主要的经济运行形式。与此相应,企业的人、财、物由上级统一管理,产、供、销也由计划部门统一按排和解决。我国的社会主义在这样的计划经济的模式下运行了二十多年。实践证明,这种大一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和平建设时期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方面严重削弱了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的生活及企业的生产需要千变万化,极其复杂,很难在事先把握并用计划的方式予以确定。于是,为了制定计划,实际上采取了主观主义的方法,全凭经验和猜测。这样的计划显然不可能是科学的,运用这样的计划指导生产,经济发展必然地陷入了短缺经济的泥潭中。这样建设的社会主义,非但不具有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优势,而且使我们失去了利用当代科学技术推进经济迅速发展的机会。从1949年到1978年的近30年的发展历史来看,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一些与我国处于相同生产力发展阶段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显得落后了。正因如此,从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20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主要是围绕市场化这一主题展开的。改革开放初期,先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认为社会主义还不应该取消商品;而后是提出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思想;接着人们发现,市场仅仅为辅助还是非常不够的,又进一步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思路。1991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在这篇极其重要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第一次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他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紧接着,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并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工作的目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建立,彻底纠正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那种取消经济共性特征的做法,从而把社会主义经济建筑于正确的基础之上,从而比较好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革的市场化的基本任务。由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我国的对外开放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中央和各地纷纷制定优惠政策,竞相吸引外资,一时间,大量外资进入国内市场;与此同时,人们对个私企业的认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一开始的排斥限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再到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个私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认识上的每一个变化,私营经济迅速崛起,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面对外资企业和个私企业的残酷竞争,包括国有、乡镇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中长期存在的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开始比较充分地暴露出来。

  乡镇企业,其前身是社队企业,是乡镇和村集体举办的企业。由于产生于计划经济的体制之外,乡镇企业一开始就是依靠市场调节生产,所以在第一轮的市场化改革中,乡镇企业成为我国经济中的一匹黑马,异军突起,很快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曾经这样评价说:“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异军突起。”以江苏省的情况为例。1978年,江苏全省社队企业完成产值 62.57亿元,到1995年,该省乡镇集体企业完成产值已达7031.41 亿元,年均递增率达34.25%,成为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但是到了1995年前后,江苏乡镇企业的运行情况开始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乡镇企业中的农村个私企业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产权主体不清的弊端日益暴露,乡镇集体企业的增长速度逐渐趋缓,亏损日益增多,“厂长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已成为普遍的现象,公有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已经成为关乎公有制企业存亡的大局问题,包括国有企业在内,公有制企业不改革就只有死路一条。

  公有产权关系不明晰或公有产权制度不健全,是公有制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财产权法,财产的所有关系中,必须有一个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者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作用,才能确保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公有制是这样的一种经济制度,一方面,它明确某一人群的集合共同占有某一财产,如全国、一个乡或一个村的人民,这里的“主体”显然是十分清楚的;另一方面,全民或乡村集体,又都不是具体的存在物,不具有所有者应当具有的人格,更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法律规定,公有制经济实际并不具有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有产权关系是不明晰的。也因此,社会主义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要重新塑造社会主义的公有产权制度,尤其是在市场化改革完成后,这一改革就变得更加迫切。

  党的十五大以来,围绕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问题,中央和地方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派驻稽查员等等,这些措施已经向公有产权制度建设的方向上迈进了一大步。但必须承认,改革开放以来,对公有产权制度的建设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方面,我们对社会主义与公有产权制度的建设的关系并不十分清楚;另一方面,对如何进行公有产权制度建设也是不甚了解。对具体的改革目标,比较正式的提法是“搞活公有制企业”,如搞活国有企业等。这样的提法是非常模糊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搞活公有制企业有两种可行的选择:一种选择是通过公有产权制度的建设和明晰公有产权关系,而使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得以明晰;另一种是通过量化、转让公有产权而使公有制企业的产权结构发生变化,当私人资本占50%以上或占控股地位时,企业的产权关系就会变得明晰了,同样也可以起到搞活企业的作用。显然如果让后一种方式的改革得以推开,将使公有制经济失去主体地位,最终将导致对社会主义本身的否定;而前一种改革方式,是在社会主义框架之内明晰公有产权关系的唯一选择,是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由之路。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由于对公有产权制度的建设重视不够,公有制经济产权主体不清的深层次问题均未解决,公有制企业的种种弊病自然也无法得到很好的医治;另一方面,由于量化、转让公有产权措施被当着改革的措施大加推崇,公有制经济已退到了失去主体地位的边缘,改革与改造、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已经不再泾渭分明。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改革的任务,并根据市场化改造已基本完成的实际情况,把重塑公有产权制度作为当前改革工作的重点。同时要作出规定,在公有产权制度完善以前,禁止量化和转让公有资产(量化和转让产权主体不清的公有资产的做法,从法律上讲也是没有根据的),只有这样,才能走出效率低下的社会主义和否定社会主义的两难选择,进而找到通向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的道路。

  四、重塑公有产权制度的基本思路

  公有经济产权主体缺位,是公有经济产权制度不完善的关键所在,是公有经济自诞生之日就存在的先天性的病症。既然是“病症”,就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术”进行治疗。并且只要方法得当,就有治愈的希望。

  解决公有经济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进行公有经济制度的重建,在公有经济制度中重新进行人格化的构造,即通过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确保使有经营才能的人成为某公有经济组合的所有者代表,使其具有公有资产的完整的经营权、资产处置权、部分的受益权以及相应的责任,具有所有者应该具有的完整的人格。通过上述构造,目的是使公有经济的所有者代表象经营自己的资产一样经营公有资产,成功时有回报(工资除外的奖励,可考虑为净利润的百分数),失败了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上述思路,修复所有者缺位、重建公有制经济的关键,是要制定一整套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至少要明确:产生公有资产代表人的法定程序;代表人必须具备的资格;代表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委托经营的审计和监督制度等等。就权利而言,代表人在合法行使权力期间,对委托经营的资产有同自然人对自己财产相同的处置权。为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盈利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亏损部分,按相同或略低的比例由代表人赔偿;赔偿不足部份,按数额大小,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委托的过程必须公开、公正,代表人在取得资格前要与有关方面签定合同等。

  显然,这样的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没有的,道理非常简单,每一种经济制度,都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必然要求有相应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换言之,也只有建立起特有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真正得以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显现出来。

  那么,建立上述法律制度,是否合乎人道和理性呢?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社会主义追求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谋求使大多数人过上富裕的生活,这是人道主义的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以上涉及的法律制度要求的是责、权、利的统一,这也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权利,而没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正是导致公有经济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

  第三,经营公有资产与其他经营活动一样,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在风险决策中,成功和失败的可能同时存在,既然对成功经营的一定比例的奖励是合理的,那么,对失败的经营的同样比例的赔偿又有什么不应该呢?当然,当需要赔偿的数目比较大时,要求经营者根据赔偿不足金额的大小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也许有些不合情理。但只有这样做了,对公有资产来说才是公平的。也只有这样,公有资产的经营者才能象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对待公有财产,公有经济所有者的人格才能真正得以重建。

  第四,法律对公有经济所有者代表人资格的规定是有严格要求的。这样做的结果,既可以将有能无德的人排除在代表人的先例之外,以减少公有资产的经营风险,还可以将有德无能之辈排除在外,可以减少个人因经营公有资产的风险。法律同时还应规定,依法经营公有资产,必须由经营者本人提出申请,并自愿与有关方面签定合同。在此之前,他必须清楚经营成功时的利益以及经营亏损时应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那么即使真的遇到不可抗拒的市场风险,真的要负法律责任,那也是他自己作出的选择。当然,将来的法律在追究经营公有资产亏损者的法律责任时,应考虑客观市场因素的影响程度,对客观影响较大的亏损,赔偿可适当少些,需要负法律责任的,量刑可适当轻些。

  经过以上的重建,公有经济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就基本得以解决。公有资产经营者的岗位,不再是只有好处而没有风险的赏赐,而是有权利、有责任、有风险的事业。这样的岗位足以使贤能者仰慕,使低庸者望而却步,真正达到“不具一格降人才”的境地。

  就市场经济制度而言,公有制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主体。对这样的经济主体,简单地引用在私有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经济制度本来就是不妥的。在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中,对一些特殊的经济主体,往往也需要作一些法律的补充规定,如对未成年人以及因病失去正常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所有权,法律规定要由其法定的监护人代为行使。显然,如果没有这样的补充规定,上述特殊人群的财产所有权就很难避免遭遇被侵犯和剥夺的厄运。公有产权制度的建设,实际上是将公有经济引入市场经济制度的必要的法律程序,有了这样的程序,公有制企业才可能(而且完全可以)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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