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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2月17日17:05 来源:[ 搜狐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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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04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5号

  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 指《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书: 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4 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发

  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指2004 年8 月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

  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指《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发售公告: 指《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场所 指场外募集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募集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场内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

  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认(申)

  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法》四十四条规

  定条件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募集截止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 指公历日月: 指公历月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转换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

  日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

  务的工作日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

  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

  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

  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网点: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销本基金的代销机构

  营业网点

  三、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 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 室

  3、设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 号红盾大厦14、15 楼

  5、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6、电话:020-85586609

  7、联系人:林向红

  8、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和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分别持有基金管理人48%、22%、20%和10%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董正青: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总裁。

  王鸿茂:董事,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广发证券副总裁、兼广东发展银行基金部总经理及广发证券基金部总经理;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秦力: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总裁助理兼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香江集团、金海马集团董事总经理,现任深圳香江集团、金海马集团总裁兼CEO。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曾就职于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工商管理学院,现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兼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教育中心副主任。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太平保险总公司市场总经理。

  2、监事

  余利平:监事长,女,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吴宝应: 监事,男,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经理,现任本公司业务拓展部副总经理。

  戈俊:监事,男,管理学硕士,曾就职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财务部,曾任证券部总经理助理,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3、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孙晓燕:副总经理,女,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发证券资金营运部业务主管、财务部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兰惠艳:督察长,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广发证券稽核部经理。

  4、基金经理

  陈仕德: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原广发基金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广东广发基金和原广发基金的基金经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和广信基金托管组负责人。

  江涌,男,经济学、法学双学士,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研究部研究员,本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林传辉总经理;成员:董事长董正青、总经理助理朱平、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陈仕德、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许雪梅。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包括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保护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主要原则为: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要贯穿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渗透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层次,涵盖各个业务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公司每个员工既是内控的主体,也是内控的客体;既监督他人,也受他人监督。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必须适时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重要部门要设置物理隔离;部门、岗位必须权责分明,不能相互重叠;基金、客户、公司资产单独核算,分户管理,保证操作、核算的独立。

  (4)相互制衡原则:要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在有机配合的前提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一个岗位、一个部门不能对一项业务拥有完全的处理权,但要权责清晰,避免相互推诿。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应用科学方法和新技术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任何人也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

  (4)审慎性原则: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

  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1)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制度,也是其他制度的基础,它明晰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的权利责任划分,强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

  (2)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性文件和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制度的基础。

  (3)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4)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制度。包括各机构、部门的部门管理制度和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业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上述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5.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6.公司采取包括授权控制、员工素质控制、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完善危机处理机制、风险评估、防火墙控制、资讯控制、资料保全控制及监督与持续检验等内部控制措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及执行。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电话: (021)38784833

  联系人:殷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是1992年8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于1993年1月9日正式开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浦发银行于1999年获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 (股票交易代码:600000)。

  浦发银行经过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全行总资产规模已达3919.01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3337.54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727.05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比例仅为2.37% (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2003年实现税后利润15.66亿元人民币,每股收益达0.403元。

  浦发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南京、杭州、天津、沈阳等地开设了24家分行,拥有营业网点323家 (数据截至2004年7月29日)。营业网点机构布局主要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湾地区等沿江、沿海的经济发达城市。

  2003年底,浦发银行在《亚洲银行家》杂志的“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列亚洲第15位,位居国内银行之首;2004年初,在《亚洲周刊》公布的“亚洲银行300强排行榜”中名列第49位;2004年7月,按照一级资本,浦发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的“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列第261位。良好的业绩和诚信的声誉使浦发银行业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一家备受关注和尊敬的银行业上市公司

  浦发银行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作部、运行保障部、内控管理部等4个职能部门。为发挥浦发银行的整体优势,有效拓展基金托管业务市场,维护客户资源,总行基金托管部于2003年在深圳分行设立了基金托管分部,目前正在筹建北京分部。

  2、主要人员情况

  浦发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编制25人,现有从业人员18人。基金托管部员工结构优化,整个团队具有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全体人员均在本科学历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历占70%;平均年龄仅为32岁;结合托管业务所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基金托管部人员分别来自银行、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均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70%以上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浦发银行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目前托管了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和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总规模为19.27亿份。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浦发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浦发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室和稽核部是浦发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形成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在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严格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及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进行部门设置和业务程序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基金托管部专设内控管理部门,配备内控、稽核、监察岗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内控管理和监察稽核职责,建立起浦发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

  3、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及实施

  浦发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浦发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积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优秀经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制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总体指导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工作;建立了完善的业务操作堆积指导、规范托管运作业务的开展;制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印鉴印章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电话监控工作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管理和落实。上述系列内控制度的建立,基本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保证了部门托管业务的正常运作,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风险内控机制。

  同时,浦发银行基金托管部建立独立的稽核监察体系,制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稽核监察制度》,建立了独立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并严格按照规定上报中国证监会。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证券法》;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4)《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5)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6)《基金法》。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基金托管部设置基金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监督专员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周报、月报、季报、中报、年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在案,以备出具基金业绩报告。基金监督专员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绩报告中,按规定格式对基金管理人的操作合规性作出评估;

  (4)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和稽核,基金监督专员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 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 号红盾大厦14 楼、15 楼

  直销电话:020-85586603

  传真:020-85586639-612

  联系人:李健

  2、代销机构

  (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电话:021-38784833

  传真:021-68881870

  联系人:姚姝敏

  (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奇

  (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6)名称: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新中街6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 010-6518675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7)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 021-62568800-3019

  传真: 021-62569651

  联系人:盛云

  (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1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11)名称: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721

  传真: 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12)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 0755-82493561

  传真: 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13)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市十梓街29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14)名称: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胡继之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 转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15)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杨秀丽

  联系人: 苗永华

  电话: 0755-82262888-3617

  传真: 0755-82433794

  (16)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国贸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联系电话:0371-5585610

  传真:0371-5585118

  对外联系人:梁锦宝

  (17)名称: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孝女路2-2 号

  法定代表人:赵万兴

  电话: 0571-87925137

  传真: 0571-87036581

  联系人:张帆

  (18)名称: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 022-27483685、022-28451883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徐焕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 (0755)82084015

  传真: (0755)82084010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 楼

  负责人:许晓光

  电话:0755-83243139

  传真: 0755-83243108

  经办律师:韦少辉、魏天慧

  联系人:韦少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 号证券大厦1501、十六层

  法人代表:朱祺珩

  电话: (0755)82903666

  传真: (0755)82990751

  经办注册会计师:干长如蔡春鸣

  联系人:干长如

  六、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 年11 月21 日证监基金字[2004]19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2、募集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3、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二)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预计募集规模上限为50 亿份。在认购期间募集规模达到或者超过预计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预期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 (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四)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但场内认购费率必须与场外认购费率一致。

  (五)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 份的为1000 份的整数倍。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 (精确到个位数)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例:某投资人认购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为1.0%,交易所挂牌价格为1 元,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投资人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 (1+1.0%)=101,000 元

  券商佣金=1.00×100,000×0.01=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10 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 元,券商收取的佣金为100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 份。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募集方式

  场外认购,分为代销与直销两种方式。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三)募集对象

  合格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五)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六)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

  1、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 元

  2、认购价格:面值+认购费用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4、计算公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1,000 认购广发小盘成长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1,000/ (1+1.0%)×1.0% = 1000 元

  净认购金额= 101,000/ (1+1.0%) = 100,000 元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 = 100,050 份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场外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预计募集规模上限50 亿份。在认购期间募集规模达到或者超过预计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预期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一)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未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本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3、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4、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 日 (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执规定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份额的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份计入基金资产损益。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 日 (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元申购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8元

  申购费用 100,000/(1+1.5%)×1.5%=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8=96,894.35份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3、赎回金额

  如果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1 万份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8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8×0.5%=52.84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8–52.84=10,515.16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 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6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基金转换

  由于注册登记系统不同,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5、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T 日提交跨系统转登记申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 (T+2 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6、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 (R-2 日至R 日,R 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依托中国良好的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和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以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至少8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区间: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为0-15%,现金大于等于5%。

  2、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3、股票投资管理的方法与标准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采取小市值成长导向型,主要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

  本基金的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二级库是本基金所独有的风格股票投资范围。

  (1)一级库的构建

  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一级库的建立主要经过下面两个步骤:

  1)从全部股票中剔除下列股票:

  *ST 公司股票;

  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有关媒体报道有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利益输送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的公司股票;

  二级市场价格受操纵的公司股票。

  2)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通过考察企业的基本面状况,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

  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是本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全面评估企业价值的系统。广发企业价值评价系统中各项指标的选取遵循了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能够有效的对行业内的企业价值进行分析判断。具体而言,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四类指标考察具体情况如下:

  财务状况类指标

  该类因素考察反映了企业资本、资产、资金的运用情况、增值或消耗的程度,用以评价公司持续发展的财务可行性。

  经营管理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企业中人和制度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核心竞争力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企业的核心技术、所掌握的核心资源、核心优势及其可持续性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行业背景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市场环境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及企业潜在的扩张能力、反收购接管能力即持续生存的能力。

  在研究团队深入研究结合经验判断的基础上,提交行业内质地优良公司的名单,确定备选股票的主要范围。

  经过上述两个步骤筛选出的公司进入一级股票库。

  (2)二级库的构建

  首先根据风格指标对一级库股票进行筛选,然后依据研究团队对入选股票进行“自下而上”为主的全面调研,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构建二级库。二级库是基金经理小组进行股票投资的范围。

  1)风格选股指标:流通市值

  本基金的风格指标是小市值指标。本基金对小市值公司股票的界定方式为: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对中国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50%的股票归入小市值公司股票集合。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 (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本基金参照最近一次排序的结果决定其是否纳入小市值集合。

  本基金在每半年调整确定的小市值股票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当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不在小市值股票范围内时,本基金不能增加投资于该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一级库中不符合流通市值要求的股票剔除在考察范围之外。

  2)基本面考察

  在构建一级股票库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应用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对上市公司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基本面评估。在构建二级股票库的时候,针对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小市值公司的特点,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下列基本面因素进行重点考察。

  ①公司治理结构考察

  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小市值公司相对来说,公司发展受管理层或者实质控制人的影响比较大。因此,本基金非常重视考察下列因素:

  公司实质控制人是否拥有上市公司之外的重要经营实体,它们发生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可能性;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尤其是资金控制是否严密,尤其重视有无资金挪用、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管理层是否稳定;

  实质控制人及管理层的诚信记录;

  影响公司发展的骨干人员的稳定性。

  ②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分析

  对于小市值公司来说,主营业务往往相对单一,对某项业务的依赖性比较大。因此,对其主营业务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察是规避投资风险和合理判断该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依据下列因素来考察其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细分行业中是否处于领先的地位;

  是否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从事该业务的历史;

  成本控制能力,是否具有比较成本优势;

  是否经历过市场不景气阶段的考验。

  ③行业发展背景

  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

  行业内竞争态势;

  行业发展的周期规律及其他重要因素。

  ④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技术、营销等环节存在的风险;

  公司内部控制尤其是资金控制环节中存在的风险;

  公司管理能力与规模扩张不匹配带来的风险;

  其他风险因素考察。

  3)成长性的主要考察因素

  对于进入一级库且满足流通市值指标要求的股票,研究团队将根据“自下而上”为主的分析流程,对其进行详细的基本面分析,重点考察其成长性,根据研究分析结果,筛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股票进入二级库。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司的成长性最终体现在利润的增长,因此本基金将成长性定位于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取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率。当主营业务利润率保持稳定的时候,主营业务利润成长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当主营业务收入比较稳定的时候,主营业务利润的成长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提高。真实的、可持续的利润增长既要有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还要有合适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因此本基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作为本基金成长性考察的主指标,而将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辅助指标。

  研究团队对上述两个方面考察的基本分析方法如下:

  ①主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本基金管理人判断一个小市值公司成长性的重要依据是其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与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通常是公司利润增长的先导指标,是分析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这是企业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标志,体现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对于中小公司,尤其是处于起步初期的成长性公司而言,市场份额的扩大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成长更能体现公司未来的盈利潜力;

  分析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重要依据是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历史数据,而主营业务收入的历史财务数据难以操纵,相对真实。

  本基金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方法:

  考察历史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实是历史的延续,历史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历史财务指标具有客观、定量的优点,尤其是当公司的基本因素相对稳定的时候,历史的增长模型具有较好的预期效果。

  产能的扩张。公司的产能扩张是生产型企业产量提高进而实现收入增长的重要方式。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团队将密切关注公司产能扩张计划,新项目的投资进展,公司产能扩张的制约因素及实现程度。

  主导产品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公司产能能否转化为销售收入,还要看主导产品的供求状况。在一个新需求产生的初期阶段,成长性非常高,而且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比较少,提前意识到新需求的公司往往能占有市场的较高份额,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反过来,对于一家产品老化的公司而言,从历史增长率和当前盈利能力看,表现良好,但却无法在未来保持这一增长率。

  行业竞争格局。行业竞争格局是决定公司主营收入增长的外部因素。与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公司处于何种竞争地位。主要竞争对手的多寡、竞争策略和相对实力往往决定着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公司的市场份额相对变化。

  产品的差异性或者替代性。产品的差异性是公司避免残酷的价格战、保持较高定价能力、留住重要客户、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基础。因此,公司重要产品与行业内竞争产品的差异性或者替代性是研究人员研究的重点。

  在研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参考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存货周转率是反映公司产成品、半成品等资产与主营收入关系的财务指标。存货周转率的异常下降,意味着销售形势的变化,是主营收入增长趋势变化的信号。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的速度,揭示了主营收入的质量。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关注这些财务指标的变化,准确把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质量和有效性。

  ②辅助指标: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

  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有助于把握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将是本基金重点考察的辅助指标。应用历史财务数据具有客观、容易获得的优势,但历史数据往往不能完全预示未来,尤其是财务状况变动较大的小市值公司。因此,本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进行全面的基本面分析基础上的经营业绩预期。除了收入增长因素的影响外,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要受盈利能力尤其是销售毛利率等因素的制约。

  为了更好的进行预期,本基金管理人非常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改进预期方法:

  充分利用较为全面的信息平台,主要包括券商研究报告平台,信息系统平台,建立科学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动态监控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以更好的进行预期;

  不同的上市公司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和趋势。本基金管理人在研究积累的基础上明确不同上市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影响因素,并对这些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动态跟踪,以提高预期精度。

  ③其他因素

  主营业务成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率是影响公司成长性的重要指标,但影响公司成长性的因素非常多。本基金管理人还将考察下列因素来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净利润增长率及变动趋势;

  公司的研究能力和新产品推出能力,重点考察有效研发费用投入比率;

  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变化,竞争能力变化趋势,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公司的应对策略;

  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变动趋势。

  4)构建程序

  二级股票库构建具体流程与方法如下:

  首先根据本基金的小市值指标选股。

  初次建立:行业研究员依据个人对所覆盖行业的专业知识与见解,对上述符合本基金风格指标要求的股票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筛选符合二级股票库的股票特征之股票,并对选定的公司给出当年和第二年的业绩预测与成长性预测。

  行业研究员将上述股票提交研究发展部负责人。

  研究发展部负责人主持召开由投资负责人、基金经理小组、研究员共同参加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集中讨论上述股票是否进入二级股票库。如果会议成员对候选股票名单没有异议,则候选股票确定为初始二级股票库的股票。如果任何成员对候选名单中的任何股票有异议,则采取讨论并表决的方式决定该股票是否入选。经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股票即可进入二级股票库。

  对进入二级股票库的股票,行业研究员必须确保定期跟踪和维护。定期跟踪的内容包括: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调研或访谈 (必须接触到公司高层人士)并提交调研简报;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提交相应的季报、中报、年报点评。

  对于半年以上没有被跟踪研究的股票,则自动剔除出二级股票库。被自动剔除的股票要再进入二级股票库,参照二级股票库的动态更新原则进行。

  在研究员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二级股票库可随时不定期地动态更新。但研究员所提出的任何有关向二级股票库添加股票的建议,都必须经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答辩讨论和表决。

  研究员在将股票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答辩讨论之前,必须在近期对该股票进行过实地调研,并提交深度研究报告。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在讨论任何拟添加进入二级股票库之股票的研究报告时,主要就该股票的基本面、业绩与成长性、内在价值与潜在风险进行严格的答辩,并判别研究员是否对涉及该股票投资的全部因素都有所把握和了解。同时,我们注重研究员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而不会仅限于依据某种价值评估方法所得到的定量结果。

  答辩过后,经过与会人员表决、并经过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该股票可以进入二级股票库。

  (3)构建股票组合

  在二级库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程序,基金经理小组通过对个股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测、收益率曲线模拟、资产配置和债券分析。分述如下:

  (1)利率预测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直接影响政府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选择并对市场利率变动产生深远影响。

  1)短期利率预测

  对于短期利率预测,密切注意市场新的利率信号或其他价格敏感性指标。新债券的发行利率及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会调整原有市场债券的收益率;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会引导市场利率的变动方向;回购利率的变化和物价水平的变动,也会让市场利率及时做出反应。

  2)长期利率预测

  关注我国利率的市场化过程,通过预测长期利率,可以发现长期利率与GDP 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之间的关联性。

  3)利率预测与久期管理

  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买入长久期的债券以达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跌,则构造久期较短的债券投资组合尽量减少利率上涨的损失。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严格控制,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2)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是以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或改变组合头寸。要运用收益曲线策略,必须先确定收益曲线变动的类型以及各种变动对组合收益率变动的影响。

  收益曲线变换可以分为平行移动和非平行移动两种。平行移动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和向下平行移动两种;而非平行移动则包括平缓的收益曲线、陡峭的收益曲线、转折的收益曲线 (包括左偏和右偏两种)及蝶式转换 (包括正式和反式两种)。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券组合对不同的收益曲线变换具有不同的敏感性。总体上说,主要有三种收益曲线策略:一是子弹策略;构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二是杠铃策略,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相对极端期限;三是梯子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证券数量基本相当。

  从我国收益率曲线结构上看,考虑到如下原因:①物价水平、投资收益率仍然在低位运行;②适当的货币供应增长趋势没有改变;③长期资金供给较为充裕,长期金融投资工具供给相对不足,可以预期国债的收益曲线走势为:长期国债收益率曲线的上升空间较大。长短期国债利差逐步拉大的可能性与日俱增。因此,我国的收益曲线变换可能呈现出平缓向上移动的趋势。

  (3)债券类别配置

  1)一、二级市场配置

  随着国债发行市场化的增强,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量一级、二级市场的风险收益,并拟订配置策略。

  2)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配置

  就目前而言,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不如交易所市场。本基金将在均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两个市场的投资比例。

  3)债券品种配置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发展较为成熟且流动性较好的是国债与金融债市场,这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随着未来企业债与可转债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增加其投资比重。

  5、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天相小市值指数。

  由于本基金小市值的定义方式与该指数一致,采用该指数为比较基准更具可比性。

  (五)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财产。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的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估值为零。

  4、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购入成本估值。

  5、可转换债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 (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当当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而应当进行赔偿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与处理

  1、暂停估值的情形包括: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暂停估值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比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2、场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超过六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25%÷ 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第1 项中 (3)到 (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1、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认购费

  (2)申购费

  (3)赎回费

  2、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使用方式

  (1)基金认购费

  1)场内认购费率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场外认购费率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 元

  (2)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交纳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7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如本基金推出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费率将另行公告赎回费的分配比例如下:

  种类 比例

  归入基金资产 25%

  手续费 75%

  赎回费用的使用方式为一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他作为手续费。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除上述费用以外暂无其他费用。若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监管部门核准的条件下,在规定的范围内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该事项不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固定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规定编制并公告发售公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按照《基金法》及相关规定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的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1、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本基金的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2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4、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5、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小盘股票,可能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下限为60%,这可能使基金面临净值波动相对较高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浦发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内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须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本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7)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60 个工作日。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按照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并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其它义务。

  2、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份额;

  4)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1)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券及其他权利;

  12)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价格;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7)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所必需的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的名义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15 年以上,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批准,则即可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1、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与其他基金合并;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会议召集人与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正常情况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7)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8)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9)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10)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法;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不含百分之五十);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不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形成的条件和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不含二分之一)通过;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表决。

  7、决议程序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应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在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本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行长:金运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应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计算结果而涉及到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人支付赔偿金后,如果托管人有过错,可以向托管人追索应由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光盘形式交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持有人名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销售机构,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存基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份持有人名册,但不对过户与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 (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 日开始为投资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上客户服务)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有关规则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获得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申请手机短信服务,订制分红提示信息或不定期的公告提示信息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与信息咨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查询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客户基金账户信息,索取各种业务表格;并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认购预约和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85586639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com.cn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责任编辑:影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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