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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开征意见
自去年5月1日新交通法实施后,无责任事故机动车如何赔偿的问题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在报上、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电子邮件:cj2@chinalaw.gov.cn
网址:https://www.chinalaw.gov.cn
随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发出通知,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如果安全行驶与机动车保险费挂钩,其上下浮动的区间是多少?强制投保金额中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无责不赔?这些重点问题都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
当记者就《草案》采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时,他表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草案》的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是人本主义的体现,更具人性化。”
“无过错赔偿”有保障
“机动车负全责”、“无过错赔偿”是新交通法出台以来最具争议的一项。这主要是和我国现在的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目前,保险公司都是以“商业三者险”来暂代“强制三者险”,在理赔时,常常在保险公司与司机双方责任上牵扯不清,导致矛盾重重。因为根据现行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仍然是“机动车”有过错才赔偿。本应首先为事故“埋单”的“强制三者险”,成了“纸上谈兵”。同时,司机在新法中的赔付压力明显增大,真正兑现赔偿的几率又多了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各方急切呼吁出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样保险公司就责无旁贷,司机也应能负担得起。
安全行驶有激励作用
《草案》的出台还对应了另一个呼吁———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记录、保险理赔记录挂钩,在固定保费的基础上实行费率上下浮动。根据《草案》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保险费率会在下一年降低,如果继续保持这个记录,保险费率会继续逐年降低。相反,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而多次发生或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贾海茂副总裁认为,我国应该将费率水平与保险车辆和驾驶员的事故记录、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在价格上应当实行奖优罚劣。这也是国际惯例。贾海茂说:“政府应让强制保险不仅仅为了赔偿,还要成为调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杠杆。在价格上应当实行奖优罚劣,以此来降低交通事故。”
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郝演苏教授提出,《草案》第六条规定,“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不能以此项业务盈利。但是,《草案》中又出现了“经营”的词语,也就是表明允许利润的出现。他认为,这样就造成,由于各保险公司对于此项业务管理投入不同,导致成本不一,所以很难保证“不盈利不亏损”的实现。
最后,郝演苏教授表示,在强制险的经营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草案》中规定的保险责任不明确,没有规定先行赔付时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责任范围。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