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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BUSINESS.SOHU.COM 2005年3月17日11:29 来源:[ 搜狐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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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稿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 录

  一、前 言 3-3

  二、释 义 3-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3-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3-8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3-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11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基金间转换 3-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3-17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8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21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4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9

  十四、基金的托管 3-31

  十五、基金的销售及代理 3-32

  十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3-32

  十七、基金的投资 3-33

  十八、基金的融资 3-40

  十九、基金的财产 3-40

  二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3-41

  二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44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3-46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3-48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3-4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52

  二十六、违约责任 3-54

  二十七、争议处理 3-54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3-55

  二十九、其他事项 3-55

  三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签约地、签订日 3-5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3-58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怍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定期更新;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暂行规定》: 指2004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指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年8月27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免收认购费。

  (七)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始终保持适用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5]26号文批准发起募集设立。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为: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最低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限额为:每基金账户最低持有5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五)发售渠道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

  (六)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认购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投资者在当日(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受理情况。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财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的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出现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固定价格”原则,即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财产投资盈亏,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申购、赎回每一份基金份额的价格始终保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后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赎回的金额

  1、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必须不少于500份基金份额;但当账户余额少于500份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应该包括账户内所有基金份额。

  3、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份),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再加计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元),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本基金采用“固定价格”原则,即申购、赎回每一份基金份额的价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五)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进行计算。

  本基金免收申购费、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的,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及基金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七)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转换行为;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已接受的申请且能够足额兑付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基金间转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暂不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业务规则及办理时间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文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恢复时间:1979 年2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资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兑换;出口信贷等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成功认购、申购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了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购买或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9、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转换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与会者须准备的文件或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时,为基金管理人,下同)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但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提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与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2)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鹏华”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四、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的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的销售及代理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转换和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换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截止到2004年12月,已有11家基金公司的17只开放式基金的TA业务外包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具体是:鹏华中国50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基金、融通新篮筹基金、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海富通精选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海富通货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债券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基金、长信银利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南方积极配置基金、中银国际中国精选基金(LOFs)、博时主题行业精选基金(LOFs)、广发小盘成长基金(LOFs)。基金产品类型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保本基金、货币基金、系列基金和LOFs。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推出两年多来,功能渐趋完善,目前系统提供的主要业务功能,基本上涵盖了基金公司自建的TA系统的业务功能,为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业务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内部运行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管理运作情况良好,未出现重大问题。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严谨的组合管理和精确的量化分析是取得超额收益的坚实基础。

  (四)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的分析,本基金将制定利率预期策略。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受暂行规定的限制,本基金的久期调整会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基金管理人在7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本基金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其做法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采用总收益分析法在下述的三种基础类型中进行选择:

  (1)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2)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3)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财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5、套利策略

  本基金的交易套利策略主要分为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策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策略以及跨市场套利策略三大类,以下分别详细介绍:

  (1)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

  所谓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入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无风险收益。

  (2)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A.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在同一市场T日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1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B.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T日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同时在T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3)跨市场套利

  所谓跨市场套利指的是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同时在利率高的市场融出去,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A.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T日在一个市场以较低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1日在另一个市场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B.回购与债券之间的无风险套利

  所谓在回购与债券之间的套利是指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投资在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含央行票据)市场上,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纯债券基金。

  (七)风险控制工具

  本基金使用“北方之星债券投资决策分析系统”、“红顶债券操盘家系统”以及本公司自行开发的系统进行债券投资的收益分析和风险监控,评估内容包括:价格-收益率分析、债券组合收益率分析、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等。

  本基金使用“鹏华风险绩效评估系统”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风险监测,评估内容包括:投资组合的VaR分析、流动性分析与评价、业绩的归因分析等。

  (八)投资决策和交易机制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货币市场资金流动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决策程序与交易机制

  (1)金融工程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指标数据,宏观经济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采用情景分析法确定组合目标久期的范围。

  (3)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组合久期范围内确定组合目标久期。

  (4)金融工程研究部协助基金经理在目标久期的约束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选择相应的组合到期期限结构策略,使投资组合的总收益最大化。

  (5)基金经理及助理根据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之间的相对价值拟定组合的类属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对通过审议的类属配置方案,在满足上述约束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及助理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个券选择,并结合市场定价和套利机制构建投资组合,交由交易室执行。

  (7)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8)金融工程研究部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拟定改进方案、调整投资组合。

  (9)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进行监察稽核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九)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A.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B.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3、本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7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本基金不得与关联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1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4、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180天;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

  A.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B.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A.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为准;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B.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C.固定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D.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E.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F.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G.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H.买断式回购融入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I.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2)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力,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十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申购费除外);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财产,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对象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净值与使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计算的基金净值发生较大偏离,本基金必须采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对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4)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法律法规对差错处理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年费率0.25%

  (2)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第3、4、5、6、8款约定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按照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转换费费率的,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调整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所得收益;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收入。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以此计算方式产生的余额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更新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2、定期信息披露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作出专项披露说明;出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使用特殊估值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3、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的,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在没有违反基金合同或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所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七、争议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壹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九、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并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三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签约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9、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转换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与会者须准备的文件或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时,为基金管理人,下同)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但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提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与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2)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以此计算方式产生的余额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六、基金的费用

  (二)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年费率0.25%

  (2)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第3、4、5、6、8款约定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按照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转换费费率的,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调整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A.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B.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3、本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7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本基金不得与关联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1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4、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180天;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

  A.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B.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A.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为准;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B.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C.固定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D.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E.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F.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G.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H.买断式回购融入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I.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2)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力,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申购费除外);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二)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的,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责任编辑:姜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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