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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香港嘉利来公司和北京市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业房地产公司成立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
三方分别占有合作公司60%、32%和8%的股权。经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
★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依法向合作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
合作公司成立后,香港嘉利来公司超额投入了注册资本(1225.082万美元),并另外为合作公司筹措资金3500万美元,累计投资及融资达4亿多元人民币,已经全部超额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缴纳注册资本金1200万美元、筹措资金1800万美元的任务。合作公司已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以及外销预售许可证,达到了“五证齐全”;完成了规划、设计和部分拆迁工作;完成了部分地下工程的施工工作。
★ 1998年底,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影响了合作公司原来的资金计划,项目被迫停工。
★ 2000年,北京市房地产形势好转,据权威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项目,当时的可成交价值逾人民币10亿元。
★ 2000年9月,香港人陈某欲强行低价收购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北京项目股权。
2000年9月初,有人雇用香港黑势力,称其代表合作中方前来商谈收购股权事宜,并展示暴力照片,威胁香港嘉利来公司人员。后香港警方介入,未能得逞。
★ 2001年8月18日,北京二商集团到北京市工商局开始办理合作公司股东变更手续。提出将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按国家工商管理的规定,合作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应由合作公司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但北京二商集团作为股东,却在第一大股东香港嘉利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了申请,工商局也受理了。从北京市工商局备案材料得知,2001年8月17日,北京二商集团发出委托书,委托吕建梅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日期为2001年8月18日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表”却是工商局公务员傅先明填写并代吕建梅签字。而此时,工商局变更股东所依据的原北京外经贸委的627号批复还没有做出(做出时间为9月27日)。
★ 2001年9月25日,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外经贸委发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并转交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公务员傅先明手写便条。
★ 2001年9月26日,二商集团、北京安华、香港美邦三方签署了合作公司股权变更重组、合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三个协议。
★ 2001年9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委作出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
★ 2001年9月28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发出更名合作公司《批准证书》。
★ 2001年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为新合作公司——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
限公司换发了《营业执照》。
至此,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合作公司的巨额权益在短短一周之内被剥夺了。至今没有任何政府机关或企业正式告知其已被清出局。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其复议申请文件中指出:627号《批复》是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内部个别工作人员违法操作,恶意强行套用有关法规,违法做出的;明显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违法情形。
★ 2001年10月2日,香港嘉利来公司从香港有关公司转卖这份股权的报盘材料中发现627号批复,方才获知其股权丧失。
★ 2001年10月25日,香港嘉利来公司向原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外经贸委做出的627号《批复》。
★ 2001年11月8日,原北京市外经贸委向原国家外经贸部提出《行政复议答辩书》。
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的行政复议代理人为姚允升,此人是北京二商集团投资顾问。诉国家商务部的诉讼代理人。
★2001年11月28日,北京二商集团依一份变造的复印件合同(《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V20010382号)。
★2002年3月26日,香港嘉利来依各方都有原件、并在北京市工商局备案的合同(《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V20020094)。
★ 2002年7月2日,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了627号《批复》。《行政复议决定书》于同月9日送达各方。
原国家外经贸部认定,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作出627号《批复》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予撤销。
★ 2002年7月19日,二商集团在北京市二中院以经过变造的合同为证据起诉原国家外经贸部,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02年9月5日、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据称,这两次叫做开预备庭,是为公开开庭审理做准备)。
★ 2002年9月10日、19日、27日进行了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时宣布,此案开庭审理结束。
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香港嘉利来公司多次向法院询问已经超过法定3个月的审限一年多了,为什么不做判决,也不发延长审限的通知,法院方面未做正面的回答,只是强调此案事关重大,法院不能做主,要等上级指示。
自行政复议决定生效起(2002年7月9日),香港嘉利来公司多次派员前往、6次致函北京市外经贸委请求落实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但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 2003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函[2003]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依法督促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函》的督办函。
督办函要求国家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督促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和有关方面限期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
★ 2003年8月14日,国家商务部向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下发特急通知“商法函[2003]32号”《责令履行通知书》。
通知书明确要求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立即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立即下发恢复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重新颁发批准证书,并于9月15日前将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书面报告国家商务部。
★ 2003年9月12日,原北京市外经贸委向国家商务部发出《关于申请延期执行外经贸法函[2002]67号复议决定的请示》。
请示称:“为了切实维护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合作各方根本利益,真正落实国务院‘依法做好67号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 ’的要求,我们请求对67号复议决定的执行再给予两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间我委将在贵部领导下,协调各方,解决各种矛盾,全面履行67期限。在此期间我委将在贵部领导下,协调各方,解决各种矛盾,全面履行67号复议决定。如两个月之内我委未能协调各方意见,就该案的处理提出彻底、妥善的解决方案,我委将立即执行67号复议决定。”
★ 2003年12月12日,国家商务部再次向北京市商务局下发《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2月25日前执行
★ 2003年12月22日,在北京市二商集团状告原国家外经贸部(现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北京市二商集团的诉讼请求,宣判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行政复议决定。国家商务部一审败诉!
★ 2004年1月6日,国家商务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04年1月20日,香港嘉利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3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书》。裁决终止《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香港嘉利来公司赔偿北京二商集团人民币16,477,661元。
★ 2004年3月,香港美邦集团老板国洪起在北京被江苏警方拘捕。★ 2004年9月,香港美邦集团老板国洪起在江苏被江苏省公安厅批准逮捕。
★ 2004年9月7日,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北京二中院提起撤销“[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 2005年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高行终字第126号行政裁定书。
裁决书认为一审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
二、 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2005年2月24日,一审原告北京二商集团撤回起诉。
★ 2005年2月28日,北京二中院做出“(2004)二中民特字第10001号”《民
事裁定书》,驳回香港嘉利来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初嘉利来案进入媒体的视野以来,《人民日报内参》、《新华社内参》、《新华社经济参考报》、《新华社》《望东方周刊》、《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营报》等首都各大媒体均作过专门报道。直至2005年2月25日,用网上的google搜索引擎,可以搜到关于“香港嘉利来”20.6万条相关新闻网页。(本文编辑 王平)
( 责任编辑:田瑛 )